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郴州市民唐先生向湖南电台《为民热线》反映:自己是安仁县雄森豪庭小区的业主,2019年县里要求收取垃圾清运费后,小区物业要求每户业主另外交垃圾清运费,标准是72元/年。
唐先生表示,业主们觉得非常不合理,认为物业合同里面明确物业费已经包含垃圾处理、绿化、安保等费用,凭什么还要再交这笔钱?
安仁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回复
1、安仁县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当时经过了安仁县发改部门审批同意,有收费依据。收费的对象是安仁县所有产生垃圾的居民,收费的主体是县城管局下面的县环卫所,收费的标准是城镇居民每户8元/月,商业30元/月。由于县城几万户人家,县环卫所没有那么多工作人员和时间全部上门收取,所以有物业的小区就委托物业去收取,没有物业小区的由县环卫所上门收取。
2、关于业主反映的“物业已经收取了物业费,再来收取这8元/月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属于重复收费”的问题,我们也查询了湖南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的相关文件,物业费里面是不包含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只包含物业小区里面的卫生清洁费用。县环卫所收取的这8元/月,是小区到生活垃圾处理厂的垃圾处置费用,是合理的。
3、从2021年元旦后,安仁县的生活垃圾处置费用没有再单独收取,已经加到自来水费里面去了,在自来水费原有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了生活垃圾处置费。当时也已经发了文件到各个物业公司,要求他们停止收取,以后由自来水公司代扣。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什么?
根据湖南省发改部门、湖南省住建厅的相关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境卫生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费用,不含保洁服务费。
而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小区到垃圾站的收集费用)不属于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向谁收?
怎么收?
根据最新的《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在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管理办法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分类收费:
1、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用水量或者垃圾产生量收费,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也可以按照户或者人数为单位定额收取。
2、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照营业收入或者营业面积计收,也可以按照用水量或者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对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可以按照核定的载重吨位或者座位计收,也可以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
像长沙市在很多年前,就采取了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的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委托供水部门采用“随水计征”的方式,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比如说,长沙市实施阶梯水价,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的综合水价为2.88元/立方米,这其中就包括了0.95元的污水处理费、0.12元的水资源费、0.3元的垃圾处理费。如果是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费用就会更高一些。但有一些市州县城,如果采取的还是单独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也是合理的。
*文章为《为民热线》原创出品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记者:欧阳
编审:张耘铷、徐神、欧阳
监制:王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