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5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草案)》。这项地方法规是以“废旧立新”的方式进行的立法。
办法草案提出,规范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秩序,实现强制免疫全覆盖,针对不具备自行实施强制免疫接种能力的畜禽养殖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接种技术服务。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在机构队伍、经费预算、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保障作用;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工作,针对未设立农业农村部门的区,明确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其他动物防疫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在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力量方面,草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配备动物防疫人员力量,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强制免疫指导、动物防疫知识宣传等动物防疫工作,村(居)委会给予协助。
草案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动物疫病风险源头防控。草案规定市动物防疫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规范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秩序,实现强制免疫全覆盖。针对不具备自行实施强制免疫接种能力的畜禽养殖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接种技术服务。
强化对犬只、猫等城市动物的防疫管理。草案规定,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等不得接收未经检疫检查的动物
在完善定点屠宰制度方面,根据畜牧法授权,继续对牛、羊、鸡、鸭实行定点屠宰,细化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许可条件和程序。
同时,建立动物产品流通可追溯监管制度。草案规定,屠宰加工场所经营者建立进场查验登记和出场记录制度;动物防疫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动物产品溯源管理工作衔接机制。
草案还建立对室内动物园等新兴业态的防疫管理制度。以动物防疫要求作为切入点,从动物检疫、免疫、应急预案制度建设等方面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
在强化进京检疫检查方面,加强对通过道路运输动物入京的检疫检查,要求动物饲养场、畜禽养殖户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不得接收未经检疫检查的动物。
此外,草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部门可以依法将动物防疫技术辅助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完善无害化集中处理制度。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合理设置并向社会公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收集暂存点;委托无害化处理单位集中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单位收集或者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送至收集暂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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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起草审查过程中,市政府组织赴朝阳、顺义等六个区调研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向常委会会议作了草案说明。据介绍,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对动物防疫方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工作机制、防疫责任体系、监管体系作出了调整完善,对我国动物防疫理念与防疫制度作出了重要创新。
此后,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相继修改完善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动物防疫管理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现行《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有必要作出修改,以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
同时,北京市动物防疫近年来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例如,室内动物园、宠物互动体验馆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动物来源复杂、种类繁多,检疫、免疫状况难以确认和有效监管,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风险较大;分销换证制度取消后,屠宰加工后的动物产品进入市场缺少必要的可追溯凭证;诊疗废弃物处置渠道存在堵点,增加了动物疫病滋生传播风险。因此,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修改《条例》补齐制度短板。
2023年6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同意修改《条例》立项,并提出应当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选择恰当的实施性立法形式。在草案起草审查过程中,市政府组织赴朝阳、顺义等六个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农贸市场、动物医院以及相关企业就动物产品流通追溯监管、防疫体系建设、动物诊疗等问题进行实地调研,形成13项专题报告。
同时,通过座谈、专题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执法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相关企业等意见;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等70余家单位,以及天津市、河北省的意见。
此外,还邀请清华大学等院校的立法专家,对动物防疫控制措施设定、禁止交易家畜家禽活体、动物产品溯源、动物诊疗活动管理等重点问题进行法律审核,严把法律关。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白爽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