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搬迁公告,凉山州州府搬迁最新消息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4-06-19 00:13:40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昌市河东片区“五路一桥”区域部分国有土地

上房屋协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西府发〔2023〕13号

市级相关部门、北城街道办事处:

《西昌市河东片区“五路一桥”区域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

西昌市河东片区“五路一桥”区域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西昌市河东片区“五路一桥”区域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市委、市人民政府拟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为规范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拆迁目的

实施西昌市河东片区“五路一桥”区域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二、 拆迁主体

房屋拆迁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拆迁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作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协议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拆迁范围

东至凉山州旅游协会小区东侧围墙;南至下鱼市街;西至滨河东路;北至顺河路。以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征收范围以本项目规划为准。

四、拆迁时限

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拆迁范围内补偿协议签订和房屋拆除土地移交工作。

五、补偿

(一)对个人房屋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对个人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为直接支付。即直接将拆迁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方式。

1.1补偿款项如下。

1.1.1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1.1.2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

1.1.3附属设施补偿:包括电话、空调移机,宽带、有线电视迁装,水电表等补偿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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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政策性补助。

1.1.4.1物管费补助。按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3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5年的物管费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的标准计发。

1.1.4.2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15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一户的临时过渡费计算不足600元/月的,按600元/月的标准计发。

1.1.4.3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商业用房:底楼临街门市按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30元/㎡.月的标准,其余营业用房按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15元/㎡.月的标准;征收生产用房按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1.1.4.4搬家补助费。按照两次搬家计算。搬家费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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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类推,建筑面积每增加100㎡,搬家费增加100元/次。

1.1.4.5机器设备等迁装费。生产用机器设备等的拆卸、搬迁、安装等费用,经核实后据实补偿。

1.1.5征收奖。

1.1.5.1房屋征收奖:按被拆迁合法房地产评估价的15%予以奖励。

1.1.5.2户奖。被拆迁人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时间期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地产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此奖励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时限内逐日递减。

1.1.5.3协议签订奖。被拆迁人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时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此奖励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时限内逐日递减。奖励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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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房屋、土地移交奖。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房屋拆除、土地移交时限内拆除房屋并移交房地产的,每户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此奖励在规定的房屋拆除、土地移交时限内逐日递减,奖励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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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相应奖励。

被征收的房屋归征收人所有,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1.1.5.5整体奖。以一个征收单元内所有被拆迁人为一个整体,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完成房屋土地移交的,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在规定房屋土地移交截止之日起10天内(含第10天)完成房屋土地移交的,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在规定房屋土地移交截止之日起20天内(含第20天)完成房屋土地移交的,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在规定房屋土地移交截止之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完成房屋土地移交的,给予每户0.5万元奖励。在规定房屋土地移交截止之日起30天后完成房屋土地移交的,作为一个整体的被征收人均无此奖励。

1.1.6各项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

以上款项在规定的房屋土地移交截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产权调换方式。

按“拆一还一、价格单算、中介评估、互为补差”的原则,被拆迁房屋为住宅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最接近被拆迁合法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由征收部门补偿被征收人。

安置地点:高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

安置房基本情况:

交房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

安置房价格:按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结算,安置房价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一致。

安置房选房顺序:按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土地移交的先后顺序综合排序后依次选房。

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总额包括以下几项。

2.1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2.2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

2.3附属设施补偿:包括电话、空调移机,宽带、有线电视迁装,水电表等补偿费,其标准与货币补偿标准相同。

2.4政策性补助:物管费补助、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机器设备等迁装费,标准与货币补偿标准相同。

2.5征收奖。

2.5.1协议签订奖励,整体奖,房屋拆除、土地移交奖励。与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方式相同。

所有被拆迁的房屋归征收部门所有,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5.2购房奖。被拆迁人回购安置房时,安置房面积与被拆迁合法房屋面积等面积部分,给予安置房市场评估价8%的奖励;因安置房户型原因超面积≤10㎡的部分,给予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的奖励,超出10㎡以上按市场评估价购买不再奖励。

2.5.3户奖。被拆迁人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时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回购安置房时,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等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5%奖励,此奖励在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时限内逐日递减。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相应奖励。

2.6过渡期限及逾期过渡费计发。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小高层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因征收人的责任致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的,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二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三倍发放。对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

逾期过渡费的起算时点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最后一宗房产、土地移交之日为准。

2.7各项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

2.7.1首期过渡费在房屋土地移交截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活期存单方式支付。

2.7.2其余款项被征收户用于回购产权调换房屋,互为补差。

(二)对私有住宅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房屋的征收。

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西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三)对法人单位的征收补偿。

按被拆迁房地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在给予征收奖。

(四)对单位公房住户拆迁安置。

参照《西昌市国有土地上公房住户搬迁安置方案》(西府发〔2019〕182号)执行。

六、被拆迁房屋的认定

房屋产权性质、面积及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为准。不能提供上述有关证件的,须出具房屋、土地来源合法的相关凭据,由相关部门作出认定。

一处房屋由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其产权权属仍为原共有人所有。

七、特殊情况房屋的征收补偿与处理

(一)征收的房屋有抵押和产权纠纷等情况按《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对无证建筑的处理: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拆迁人,其无证建筑按重置成本价的20-45%作为拆除奖励。对不配合工作的被征收人,无证建筑不予补偿并强制拆除。

八、中介评估机构选定

由被征收人在本市注册或凉山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的评估公司中协商选定。如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九、房屋拆迁有关税费政策规定

(一)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被征收人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在本市范围内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按最新政策办理。

十、不动产权证办理

征收人负责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被征收房屋具备产权证书的,原建筑面积部分不再支付税费,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及被征收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税费由被征收人自理。

十一、拆迁纠纷处理办法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房屋拆迁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当事人双方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在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户,不再享受征收奖。

来源: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雷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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