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问答#
我是一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能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凤羽
战友,原则上是可以的。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41条第3款规定,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涉及退役军人失业保险的规定主要有《军人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军人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退役军人服役时视同参加了失业保险,其服役年限视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那么原则上就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这只是国家宏观层面上的法规政策依据,具体情况需要详细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就业创业的工作人员。
在此祝愿所有战友离开部队后都能实现很好的就业!
来源:退役再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