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3月11日,在四川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的王某反映,其所在物业管理公司称其在岗期间,公司存放在仓库的价值5000元的物件丢失,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于2021年1月20日以电话方式通知将其开除。王某想知道:其所在物业管理公司能否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什么手续?
针对王某的困惑,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广安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团团长、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素芳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在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严重失职如何认定为严重违纪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公司解除的事由有相应的事实证实。公司的物件丢失是否系王某在岗期间丢失,须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否则,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程序民主,且事后进行了公示。
三、即使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尚应履行事先通知所在公司工会组织的义务,否则,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仅仅电话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之规定,王某有权要求其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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