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村建设用地?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权属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村土地两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从事第二、三产业及其居住生活的空间承载地,包括农村居住用地、农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用地、村办及乡镇企业用地等。《土地管理法》所称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原有的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集体农用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乡镇企业使用属于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级办企业使用本村民组织的土地;
(2)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居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的;
(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包括农村道理、水利设施、学校、通信、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办公室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总体上看,我国土地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在城乡之间发展还不平衡、不统一、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基本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所以,应该逐步建立 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政策导向。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益,有利于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土地价格,建立与城镇地价体系相衔接的集体建设用地地价体系,促进土地在竞争性使用中实现更合理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