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为外部人员(非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挂靠代缴交医社保,并虚列工资支付,公司采用备用金支付工资方式处理,以个人名义转账支付员工工资,不以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同时公司列支中餐〈午餐)补贴但并没有发放给员工,公司此行为作法是否可行?
社保费的缴费是以员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如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挂靠参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