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员费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注册为B2B网站会员后,每年要交纳一定的会员费,才能享受网络平台的服务,目前会员费已成为B2B网站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广告费其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2008]875号)的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按一年交,那么享受一年的服务就按照12月收益期分摊会员费收入。
会员费如果确认收入的话、如收取一年的会员费
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贷:预收账款
按月分均匀分摊收入时候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会员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
根据营改增条例规定,确定的会员费收入属于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范围,当然对充值消费用而办理的VIP会员卡(储值卡等),与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不同,在充值时候不确认收入,在消费时确认收入交纳增值税。
对于一次性收取的跨期会员费并且一次性全额开票会员费,需在会计核算中将会员期分期确认收入,如跨年度会员,按照服务期分摊确认收入,不受一次性开票影响,但税法要求开票后全额交税。
增值税及附加税一次性申报,全额缴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会计上收入按权责发生制按期确认: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加盟费的账务处理
是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版权)、组织管理资产、市场资产和人力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下从事业务活动,并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具体应包括:品牌使用费、履约保证金、品牌管理费。大部分电商加盟费都是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512号令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特权使用人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加盟费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一种,在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请注意应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是逐年确认收入。
当然会计处理上为实现收入配比可按照权责发生制按合同期限分期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劳务司编写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手册(第二版)范围的规定,向加盟商收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属于转让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应缴纳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详见财税2013年106号文件):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那么就和512号令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的处理一致。
4.广告收入账务处理
网络广告是门户网站的主要盈利来源,同时也是B2B电子商务网站的主要收入来源。一般网络公司广告根据其在首页位置及广告类型来收费。主要有有弹出广告、漂浮广告、BANNER广告、文字广告等多种表现形式可供用户选择。
无论以何种形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要求: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根据营改增条例规定,互联网广告属于现代服务业中文化创意类的广告服务,对应税服务按6%交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竞价排名费收取的账务处理
网站一般根据会员交费的不同确定相应的排名顺序,广告主的付款将会被存入业主所注册的竞价排名账号中,当有潜在客户通过竞价排名点击访问业主的网站后,网站会从你的账号中扣除相应费用。目前百度确定的每一次点击价格=(下一名出价× 下一名关键词质量度)/当前关键词质量度+0.01元。
如果多家网站同时竞买一个关键字,则搜索结果按照每次点击竞价的高低来排序。
从商家的营销目的应该属于广告推广,但“魏则西事件” 国家工商总局作为监管主体,迟迟没有给出说法。百度推广算不算广告,是否受到《广告法》监管?
百度竞价按点击收费,是否属于广告目前争议很大,百度本身对客户开具的发票是技术服务费而不是广告费。百2015年年报中提醒:如果政府将竞价排名归类为广告,百度的有效税率将因此上升,且将可能被要求支付所拖欠的税款。
竞价排名并不是直接的广告推送,实际上达到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推广、介绍的效果,而且是对搜索者的强制推介,完全符合‘百度百科’中关于‘广告行为’的定义。若按广告费性质确认收入,则账务理同广告费收入处理一样,在此不必赘述。
6.商务合作收取服务费的账务处理
商务合作通常是网络广告联盟,亚马逊、百度联盟、谷歌联盟等都有广告联盟。譬如百度的搜索框合作推广,合作伙伴将搜索框投放到自己网站上任一网页为百度搜索带去流量;通过流量百度可以从百度推广广告主身上赚到钱;然后将百度将钱再按比例分给合作伙伴。
譬如,用户通过你网站上合作的百度搜索框,当次浏览给百度带来了100元的收入,你的分成收入就是100*30%。
对广告业主收取的服务费,会计核算上可认为百度是总包方,而合作方是分包方,总包收广告投放业主的广告推广费,百度再分给百度联盟的合作伙伴(相当于分包方),总包方对收取客户的费用全额开票,联盟伙伴即分包方收到分成佣金给总包方开具发票,总包方按扣除支付给分包方的款项确认应税销售额。收取的业主广告费依然按现代服务业广告服务交纳增值税。
收取广告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支付给联盟伙伴服务分成时候(取得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7.按效果付费账务处理
传统的B2B网站往往接纳会员收费模式只有收费会员登录后才可获取其他会员宣布的商业信息,区别于传统的会员包年付费模式,按效果付费模式:按每笔订单实际交易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佣金,会员不需要交纳年费,就可以享受网站提供的全年服务,只在买卖双方交易成功后收取费用,因此按年收费模式越来越受到以伊西威威(ECVV)为代表的按效果付费平台的冲击。
电商不用冒着高额广告费投资收不回来”的风险,零投入就可享受推广服务。百度推广就是按效果付费。企业只要向百度CPA平台上投放广告代码,这个平台就会加入效果监测代码,并将之发送至百度的众多家联盟伙伴中。
然后把这个购物网站的图片或文字链接(也就是广告)放到其他网站上,为你的产品做推广。一旦从特定网站引来的用户在你的销售页面上产生了实际购买,你就要根据订单总金额和事先协议好的佣金比例,给该网站一定的销售提成作为报酬。收取的广告费=订单金额*提成比例
CPL(CostPerLeads):以搜集潜在客户名单多少来收费;开展行销就有了量化的依据,收取的广告费=实际行为个数*每个行为约定的金额,譬如在线客服聊天留下客户手机为一个有效60-80元。
CPA(Cost Per Action),收取的广告费=实际行为个数*每个行为约定的金额。上述付费模式均是按效果付费的模式,本质上收入来源都是收取的广告收入,就按前述所说的广告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在此不必赘述。
4)O2O模式会计核算要点
O2O 会计核算主体主要有
商家、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主要包括信任认证提供商、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等)、O2O运营商(O2O运营商成为连接消费者、商家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纽带,为网上交易各方提供专业的服务,能为用户提高便捷优惠服务提高粘性,给商家提供信息资源和营销策划)。
2.O2O模式账务收入处理的关键
O2O一般有做口碑、做预约的和全消费链的模式,2015年后,线下服务商家自主触网、自营线上店铺的能力和习惯明显提升,O2O真正进入了线上线下双重渠道3.0,下面就以自营O2O消费链模式讲一下账务处理要点:
一般都有自有分布实体网店销售商品,通过客户扫描发布在网店的二维码实现消费购买。有自己的物流服务,实体店附近消费者可到店提取包裹。收入包括两方面,一个是销售商品,一个是提供物流服务,销售商品和提供物流服务的收入确认条件略有不同,根据准则规定分别讨论销售商品收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在自有网店销售商品进行线下销售体验服务中,“电商的Offline(线下)环节只是Online(线上)环节的顾客接触面的扩充,通过扩大销售商品展示和体验,增强所销售商品宣传力度。在消费者选择好商品且线上支付货款后,网店自己组织商品装箱、运输,在从消费者下单到货物运输,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都由网店承担,此时商品的风险报酬并未相应转移。
在商品已交付且消费者满意签收商品风险报酬转移,相应商品成本包括进货成本、包装成本、运输成本等才能可靠计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在某些商品承诺7天或者更长时间无条件免费退货时,应在退货期满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金额按网站商品标明的价格或享受折扣后的价格,也就是按消费者付款金额入账。
3.收入账务处理
客户在线支付并收到第三方划转货款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财务费用 –佣金及手续费
贷:预收账款
自营实体店有现成商品时候客户提货在7天内无退款
(附有7天内无条件退款)时候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 -运费(快递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若自营实体店无现成商品时候有电商调拨时候,客户提货在7天内无退款(附有7天内无条件退款)时候确认收入调拨发货(商家自营店若是非独立核算存货纳入电商总体核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买家验货提货后在7天内无退货时候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 -运费(快递费)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销售成本的核算
O2O自营电商的销售成本主要是就物流成本,即在货物的配送过程中,如分拣、包装、搬运装卸、运输、流通加工等各个活动中所支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
借:主营业务成本—装卸、分拣费
主营业务成本—搬运费
其他业务成本—包装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包装物(随货物一起出售单独计价)
原材料 —材料燃料等
注:随货物一起出售不单独计价计入销售费用
5)电商团购账务处理
1.收入的确认方法
2.团购模式的财务核算
1.收入的确认方法
企业团购收入是应该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还是应该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呢?而应该先确认为团购企业未赚得的收入,即要确认为团购企业的负债,直到消费者在团购有效期内消费后再确认为团购企业的收入。
网上团购企业比传统企业有更大可能高估收入,网上团购等虚拟经济对会计环境产生了显著影响,并对会计准则产生影响,尤其是对企业收入确认准则产生影响,因此制定与网上团购等虚拟经济相关的收入确认标准就显得无比重要。网上团购一般都有一个消费有效期,消费者应在团购有效期内进行消费,超过团购有效期,此团购券无效。
2.团购模式的账务核算
其最主要的盈利模式,就是佣金与提成例1:A电商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B团购网站折价出售电器1 000台,单位售价为2 000元(含税价),单位成本1 500元,双方约定的佣金为货款的0.3%,团购活动期间销售920台。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货款,第三方支付平台按货款的0.05%收取手续费。 B团购网站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发出,支付物流费用200元。
B团购网的账务处理:
B团购网站收到客户线上付款时由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的货款时候,根据成功的订单汇总
借:其他货币资金-代收款 1 839 080,
财务费用 920(2 000×920×0.05%);
贷:其他应付款——A企业 1 840 000
电器商品运送到购物者验收确认后,B团购网站向A企业支付货款,同时扣除0.3%的佣金, B团购网站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A企业 1 8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207.55(2 000×920×0.3%/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2.45
(5520/1.06×0.06)
银行存款 1 834 480
若以现金支付物流公司运费时:
借:销售费用 200
贷:库存现金 200
注:团购网站(一般纳税人)利用其网络平台发布商家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实质上是文化
创意服务类下的广告服务,应按适用税率6%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团购网站因提供广告服务而收取的佣金应按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A电商的账务核算:
A企业与团购网站为结算时候
借:银行存款 1 834 480
销售费用 5 207.55(2 000×920×0.3%/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12.45
贷:预收账款——B网站 1 840 000
客户确认收货后,可作销售处理
借:预收账款——B网站 1 8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2 649.57[2 000×92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7 350.43
银行存款 1 834 480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1 380 000
贷:库存商品 1 380 000(920×1 500)
6)自营电商兼营和混合销售账务处理
1.增值税业务如何处理
自营电商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果自营电商在销售应税货物的同时又发生增值税应税服务,如销售货物同时运输货物发生的运输费及发生的货物装卸搬运费、其他杂费,仓储服务,快递的收件服务(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等,这些行为属于混合销售,适用销售货物17%的增值税税率。(注:运输费按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而其他的则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率。)电商对于这些不同税率的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
2.相关财税政策依据
相关政策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账务处理
某电商(以下简称A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钢材销售、物流运输、设备、仓储租赁等,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年6月销售200吨钢材给B公司,不含税售价2200元/吨,货物由A公司物流运输至B公司,运费129.87元/吨;当月又出租车辆(有形动产)给C物流公司收入50000元;公司出租仓库10000元,业务发生在全面营改增之后,销售钢材同时负责运输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运费按销售货物交纳增值税;出租车辆和和出租仓库出租则属于兼营行为。
增值税应税收入=(2200+129.87)÷1.17×200+50000÷1.17+10000÷1.11=513944.05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200×200×17%+129.87÷1.17×200×17%+50000÷1.17×17%+10000÷1.11×11%=86829.95元
7)电子商务促销的几种模式核算
7.1 优惠券的核算及账务处理
7.2 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7.3 商家赠送红包的会计处理
7.4 买一赠一及混合打包的核算
7.5 商家给客户试用商品的账务处理
7.6 电商积分促销的账务处理
7.7 销售返点的账务处理
1.优惠券的核算及账务处理
优惠券活动目前是互联网电商常见的营销模式。优惠券活动是网站给予客户的优惠协议,是吸引消费者再次消费的营销策略,顾客凭借优惠券,可获取相当于优惠券金额的价值减,如京东的电子优惠券“满100减10”
电商一旦赠送客户优惠券即承担了下次客户消费能够享受抵减货款的义务,该义务很可能(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导致企业发生类似于折扣的支出,金额也能可靠计量。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预计负债是因或有事项可能产生的负债。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一是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是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里的“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超过50%;三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因而赠送消费券满足这三个条件应确认预计负债。
例:假设A电商向550名消费者发放了价值2元的优惠券,供下一次团购电器时使用。有500名消费者使用了消费券,假设未使用的不予退回
A 电商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1100
贷:预计负债 1100
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时
借:预计负债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0[1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0
收回未使用的优惠券时候,
借:预计负债 100
贷:销售费用 100
2.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金额,会计和税法处理方式一致。如“满3000减100”,实际上是商业折扣,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按扣除折扣后的净额作为销售额,否则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举例:某电商向买家销售A商品单位原价为1000元,为了扩大A商品的销售量,卖家给予商业折扣10%,即单位现价为900元。目前的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769.23[9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77 (769.23×17%)
3.商家赠送红包的会计处理
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按其金额授予买家一定数额的促销红包。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对奖励积分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作为递延收益核算。
因此与红包相关的部分收入应予以递延,待买家实际使用时再确认。发行红包消耗的第三方支付账户里的资金在交易之前和交易正在进行中都会被冻结。
借:其他货币资金—红包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递延收益
买家兑换红包换取商品和服务时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第三方解冻与所兑换红包相关的金额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货币资金—红包
不附条件的红包赠送
红包在未兑换前,由于在发放红包券时,企业还没有对外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不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做预计负债核算。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当期消费者实际消费了红包,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时
借: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买一赠一及混合打包的核算
“买一赠一”活动中赠送的商品,实质上属于一种“捆绑销售”行为,赠送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收取的销售额中,也不属于捐赠,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该项规定虽然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并不适用于增值税,但依据立法的统一性精神,可以确定买赠行为并不属于无偿赠送,赠品是商品销售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行为,不能按照无偿赠送处理。
不属于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销售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买一赠一”对赠品的税务处理,不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均不予以单独征税。例:某食品品牌公司天猫专卖店对某一干货食品进行“买五赠一”的促销活动,该食品单价为120元,某买家购买5件商品并获赠1件商品。
账务处理:
按照公允价值比例确认每件商品单价100元,该食品公司应当按照100元确认每件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6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8 (600÷1.17×0.17)
搭配销售情况下收入确认会计处理,搭配套餐是将几种商品结合在一起设置成套餐来销售,旨在让买家一次性购买更多商品,可依照成本的分摊方法来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
例:某电商为增加甲商品的销量,将其与热销的乙商品搭配销售,销售总价为350元,单独购买甲、乙商品的价格分别为250元和150元。
甲商品分摊的销售收入等于
350×250/(250+150)/1.17=186.97(元);
乙商品分摊的销售收入等于
350×150/(250+150)/1.17=112.18(元);
借:银行存款 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 186.97
主营业务收入——乙商品 112.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85(299.15×0.17)
5.商家给客户试用商品的账务处理
很多商家为推销商品规定用户只需支付邮费,即可立即成功申领试用品。可试用并非销售活动,因为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按照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2008]828号)的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进项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若不视同销售,买卖双方若互相“赠送”,国家将无法收税。因此, 卖家将商品赠送给消费者试用,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例、商家为扩大销售进行A商品的付邮试用活动,售价10元,成本5元,发放50试用名额。活动结束后,50位消费者试用商品通过支付平台支付邮费共计500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823
贷:库存商品 250
银行存款 500(付给快递公司的快递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视同销售)
待消费者收到商品时,验收无误后,第三方支付将邮费划拨给商家(邮费暂被第三方托管)
借:其他货币资金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费 427(5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3
6.电商积分促销的账务处理
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这样的理解,销售价款是应包含赠送的礼品,即积分送礼品,不属于无偿赠送,故赠送礼品时也不视同销售(不征销项税),同时,计算企业所得税也不另外视同销售处理。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再另作处理。
会计处理:每次销售送积分,按照本次积分与可兑换奖励积分的比例,对礼品市场价进行分配计算递延收益。
例如,销售满117元(含税),赠送积分10分,积分满50分送46.8元奖品(含税)。若销售117元,本次送积分10分,则折合人民币10/50*(46.8/1.17)=10/50*40=8(元)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92
递延收益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注意
应按收入全额计销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购货返积分不论在“积分奖励”环节还是在“积分兑换”环节,增值税的处理都应是按收入全额计销项税额。同时应在积分奖励环节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企业所得税。
若顾客积分达50分,取得礼品时,
借:递延收益 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借:主营业务成本(奖品成本)
贷:库存商品(奖品成本)
若积分失效将递延收益余额,结转至营业外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配送积分环节已经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注:积分兑换若非指定性,如可在平台上兑换别的商家商品,由于递延收益无确定转销对象,故该类积分账务处理不适合递延收益法。
收取货款时,积分兑换的价款相当于冲减对客户的应收款,并计入电商的销售费用,积分划转到交易平台“积分”账户,并作销售费用处理。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客户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奖励积分销售收取或应收的货款应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所得税,即企业按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的“递延收益”这一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与会计核算的“递延税款”账户间形成了时间性差异,需在汇缴企业所得税时对此项进行纳税调整。例如前例商场,年末“递延收益”账面余额为245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25%,则该企业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为61.25万元。
前期与之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37.5万元,因此本期应计提23.7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37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37 500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电商开展“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对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品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销售返点的账务处理
在实操中为商家方便起见可将销售返点作为折扣处理,随商品在一张发票显示折扣。举例:电商销售 A商品售卖为100元,成本为80。用户购买商品A在消费成功后可享受网站的返现1元Q币,用于购买其他商品。
商家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 99
贷:主营业务收入 84.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38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因此,个人因购物取得的返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采购成本的账务处理
电商自营中采购的各类商品核算,采购成本包括商品成本和运杂费等费用
(1)采购时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
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
营改增前:运输费可以抵扣,杂费中的装卸搬运费和保险费是不能抵扣的。
营改増后:运输费、装卸搬运和仓储都列入营改増范围。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建设基金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的11%税额抵扣。
企业单独开具的装卸搬运费、仓储费及保险费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金额6%的税额抵扣。
举例:丙公司为电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一批货物品,货物价款2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由其他承运者通过陆路运输,支付运费1500元、建设基金140元以及装卸费等其他杂费300元,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符合税法规定的铁路运费结算单据。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
借:库存商品 201747.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192.25
贷:银行存款 235940
注:抵扣的进项税= [200000×17%+(1500+140+300)÷(1+11%)×11%]
9)自营电商的主要成本账务处理
(1)网站的建设成本主要包括平台域名、网站程序、平台服务器等购买费用以及平台APP开发建设成本和相关安全认证费用。
(2)人力成本。人力成本是一家互联网公司主要成本。包括技术、美工、设计、测试、产品、客服等基础的人力花费。
(3)租金成本。即门面、场地生产办公等租金支付成本。目前租金居高不下,且不断上涨,成为电商又一重要支出。
(4)获客成本。获客成本主要包括获得真实投资用户的各项成本,目前线上活动的转化率非常低,浏览量上百万级,可能只能带来几千人的注册,有效用户可能仅仅才数百人,但每个点击都会带来成本,因此线上的成本水涨船高。
1.网站的建设成本的账务处理
购买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时候: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购买软件时候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后期软件维护和保养时候,按收益期予以费用化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注意:支付信息传输费用、入网费和服务费,即向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ASP支付的网络使用费(取决于交易流量)、EDI协会会费、网上开账户的电子支付的服务费等均要进费用并按使用期限均匀摊销。
2.人力成本的账务处理
按受益对象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3.租金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4.获客成本的账务处理
包括CPC或CPM、CPA
CPC,每点击成本。互联网流量的转化率(点击到付费)一般在下降到了千分之一以下。如一千个点击,才有可能带来一个用户。按平均点击成本0.5元,单个用户获取成本为=0.5/转化率=500元。 CPC是就每一次广告被用户点击的成本。当我们打开网页,弹出许多广告,在广告上一点击,广告商就要为此支付相应的广告费,如百度的竞价推广。
CPM(千人成本),若一个广告推广单价是1元/CPM的话,即每一千个人次看到广告推广的话就收1元,如此类推,10000人次访问的主页就是10元。每CPM价格,要根据浏览人数确定,每千人成本按访问人次收费已经成为网络广告的惯例。
CPA按效果付费, 每行动成本。按广告投放实际效果,即按回应的有效问卷或订单来计费,而不限广告投放量。
不论按何种方式计费,本质上都是为广告推广而发生的支出,是通过网络媒体的形式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及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广告性开支的,应计入广告费核算,否则应计入业务宣传费。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
10)网站资产的如何确认,费用化和资本化是如何界定的?
经过研发而形成的互联网电商的产品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呢?
新准则的规定,新《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明确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有关条件(5个条件,具体可参照准则)时,可进行资本化处理,确认为无形资产。互联网确认的无形资产按照产品的受益期进行分摊收益期,建议收益期可按互联网产品的一般寿命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确定,以确保成本和收入互相匹配。很多互联网产品是虚拟产品,开发出后需要后期维护的流量成本,应予以费用化。
四、互联网电子商务目前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