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空缺
目前,我国还没有电子商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尤其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文件。这将导致电商企业会计核算缺乏可比性和一致性,尤其是电商业务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受到的影响就更大。在电子商务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报表编制及会计档案保管等规定依然是空白的情况下,建议有关部门抓紧时间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2.电商财务软件的应用问题
目前很多电子商务公司存在同时使用电子商务ERP软件、财务软件、网络平台中的存货管理软件的情况,建议实现三账合一,并与实物数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否则很容易导致存货管理不实,以及收入和成本核算不准确的情况发生。同时,建议电子商务ERP软件供应商增强其财务模块功能,升级版本,使之能与网络系统数据即时对接。
3.发票开具存在的问题
O2O模式的核心在于在线支付,即消费者将费用支付给互联网平台,由互联网平台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平台”)按一定比率扣除平台服务费后将剩余金额支付给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例如,张三向网络平台在线支付费用1000元并接受了李四依靠平台线下提供的服务,网络平台收款并给予李四一定的提成,假若按照收到款项金额20%的比例扣除平台服务费200元后,将剩余部分800元交给李四。
网络平台在这项业务中承担了业务中介的角色,其取得的平台使用费属于居间中介收入,但是目前的网络平台的发票开具实务操作与其经营业态并不相符。实务操作中,因为消费者将全部费用在网上支付给网络平台,因此消费者会要求网络平台就收取的费用全额开具发票,例如张三向平台支付费用,因此要求平台向其开具价税合计为1000元的发票,但这样操作与实际交易不符:
一是网络平台本身不是实际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因此由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全额开具发票存在发票流向与货物或服务流向不一致的问题;二是目前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交易品名通常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一致,存在未如实开具发票的问题。三是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全额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居间中介不符,有违法之嫌。
基于O2O平台发生的交易中,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是商品或服务的真正提供方,而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全额开具发票会导致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无需开具发票,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思路下,这将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隐瞒营业收入,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便利条件。如果平台向张三开具发票,则实际提供服务的李四无需开票,就可能隐瞒申报此项收入。“营改增”全面推行后,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开具何种发票都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网络平台扣除平台服务费后向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李四支付资金而不能从李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会出现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情况,造成网络平台税负过重的问题。
针对以上存在的涉税风险,网络平台有必要改变目前向消费者全额开票的操作方式。
鉴于电子发票尚未普及,而O2O平台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很多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要求其直接向消费者开票并不现实,因此建议网络平台可以采用税局代开发票的方式,即在消费者支付费用时,就费用全额代替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诸如李四代开发票;在扣除平台服务费并向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支付剩余费用时,就平台服务费向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譬如李四开具发票,同时代扣代缴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例如,前例中的网络平台可以代李四向张三据实开具1000元全额发票,在向李四支付剩余费用时再根据扣减的平台服务费200元由网络平台向李四开具发票。这样可以确保防止发生违规开具发票的涉税风险;且网络平台将只就平台服务费这一增值服务缴纳增值税,符合现代服务业就服务这块交纳税款,如果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是企业,则由其自行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网络平台不再承担代开发票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4.电商刷单很常见,属于违法,存在财税风险
目前不少电商尤其是新商户为提高店铺的销售排名、店铺好评等目的都普遍存在刷单现象,替人刷单者需事先垫付所刷商品全部金额,之后卖家再以其他方式返还本金及支付相应酬金。也有是自己购买自己的产品虚增交易量,虚增收入,给单位带来很大财税隐患。很多电商刷单后发空包,甚至串通快递买单号。单位财务做账不反映刷单交易,这样做会带来哪些财税风险呢?
大家知道,电商之所以难以监控,在于其隐蔽性,信息难以获取,有的电商不进行注册登记,尤其是个人电商,几乎完全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税务机关束手无策。还有的电商隐瞒网上销售收入。随着“三证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全面推开,这些问题将有可能被解决。网上刷单其实质是无真实成交的交易,是一种虚假交易。部分卖家一是为了提高网店信用度,二是为了得到开具虚假发票的返点,其中的虚开发票犯罪值得警惕。社会上还存在以刷单为名进行钱财诈骗,带来极大的不良信用风气,实际上是对电商总体信用的破坏,不利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目前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与不少电商平台达成协议,可以从电商平台获取电商(包括个人)交易记录。有些电商(包括个人)刷单,结果被税务机关认为是实际销售收入征税,岂不自讨苦吃。
“三证合一”后,每个企业被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终身的身份证号码。据媒体报道,我国正在起草的《电子商务法》规定,企业在网上注册店铺必须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网页明显位置显示;就个人来说,其身份证号码就是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要在注册店铺时登记,并在网页上显示。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其在网上开设店铺的信息都会被税务机关掌握,电商(包括个人)不开发票、不纳税经营的情况将会置于税务监管之下。
五、政策解析及延展知识
政策解析及延展知识
1.网络分销
随着互联网营销模式的不断创新,网络分销最近十分兴起。对于是厂商、品牌商来说,最大的敌人是库存,由于厂商无法与消费者直接接触,只有分销商才最了解顾客的购买习惯和顾客需求,很多电商通过在网上建立产品分销体系,通过网络把商品分销到全国各地,网络分销可以分为“代理”、“代销”、“批发”、“加盟”四种形式。目前最火爆的属于互联网移动支付的微信分销。微盟构建的基于微信生态的SDP分销系统可以整合传统分销体系,帮助传统企业搭建新一代微商分销体系。
微信分销
目前主要有三级分销微信,三级分销最核心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无限裂变的圈子理论。分销商可以无限裂变,然后你可以享受下线卖产品的佣金。微信三级分销,只要下级在发放的专属二维码在商城消费,上级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而这佣金是商城通过降低自己利润空间向推荐者发放的报酬。
也就是每一个分销商的下级分销商卖出商品,上级分销商可以拿到推广佣金。
譬如ABC举例:用户A商城链接给用户B,用户B然后再分享给了用户C,接着用户C分享给用户D,假设用户D这里有消费了,则ABC三个人全部都能拿到返利的佣金,分销商可以无限裂变。
微信分销在手段和佣金中的风险
从支付手段来看,微信支付是属于一级结算机构,消费者消费的钱直接由微信支付,通过微信支付第三方支付划拨到到商家是合法的,但是商家需要二次分发结算到帮助推广三级分销的佣金提成,这个属于依附于微信支付的二清结算机构属于非法形式运营金融,因为没有支付牌照,是央行不允许的,所以目前该模式存在很大风险,财务人员应及时规避风险。
从高额返佣来看,因为分佣的钱是从商家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在三级分销中佣金比例超过50%就会导致商家亏损。目前还存在5级或更多级的分销,若分佣比例居高不下,则存在*欺诈的可能,因此财务人员应从财务分析的角度阐明存在的风险。
今年4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就拟成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该平台被业界称为“网联”,与银联功能相似,支付宝等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都参与了网联的商讨。目前正在央行走内部程序。“网联”主要针对持有互联网支付牌照的支付机构,以后第三方支付公司都要通过“网联”进行清算。央行之所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如此严苛的主要原因是第三方支付体系是一个完全封闭的自体系,央行一直以来无法监管该体系内的资金安全。
2.互联网电商的发展趋势
电子商务发展对企业主体和投资行为带来的变化,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机遇,即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为为基本特点的互联网电子商务时代。会计所处的环境发生了相当大的改变,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出现,由于科技的发展,一些虚拟公司出现突破了企业在组织形式上的有形界限,这些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整合以便最大限度的利用企业的优势资源。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基于国际互联网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交易。这种交易可以细分为国际间的企业交易、国内企业之间的交易以及企业同最终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企业投资主体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传统的企业所有者是指那些以货币资金、实物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者。
而在信息时代,企业的所有者将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知识资本投入者。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使得世界空间距离大大缩短,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日益紧密,世界经济的全球一体化表现更加突出。
3.电子商务对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深刻影响
会计假设是根据变化不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所作的合理推论。现行财务会计是建立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项假设之上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到来,原有的会计所依据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会计假设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对会计主体假设(会计主体不稳定、多元化)、对持续经营假设(会计主体极不稳定)、对会计分期假设(业务即时完成核算主体随时变化)、对货币计量假设(非货币计量及电子货币的出现)都有深远的影响。
传统的财会软件都是按以上会计假设、模拟手工做账系统开发的核算软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已无法完全满足现代化管理需要,需要基于电子商务开发提升财务软件的适用性,目前用友金蝶等知名软件企业都开发了基于电子商务的财务软件,显然适应了电商发展需要。未来财务会计核算的电子化、无纸化将成为趋势。
以电子化为表现现形式的电子发票、电子底账、电子档案、电子签章等取代现有的有形账簿、原始单据、凭证等,网上认证、网络信息即时安全保护等将成为未来日常工作的重要行为。依靠大数据共享资源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将成为未来财务分析的主流,会计核算分析的方式和会计的职能都会发生重大的变革,财务会计将在不断创新的互联网时代面临更多的挑战。
六、互联网电子发票
1.电子发票的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安排,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
公告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受票企业可作为正式的会计凭证入账。
同时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发票,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开票方或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我国2016年将实现所有发票的网络化运行,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底账实时采集、存储、查验、比对发票全要素信息。采取以上举措全面推行电子发票,将显著提高征管能力,也将为电商征税清除技术障碍。
今后,纳税人也可以享有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的便利,系统会在收到开票信息的次日,自动归集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信息,在办公室纳税人都可以看见谁给自己开了发票,并应用电子底账系统,轻点鼠标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不用再费尽力气扫描认证了,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2.财务人员如何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中规定,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与现有的纳税人登记、票种核定等流程一致。
纳税人通过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单机版或服务器版开具电子发票。电商等用票量大的企业可选用服务器版税控开票系统以满足企业大量集中开票需求;发票量小的企业可使用单机版税控开票系统完成电子发票开具及电子数据生成。
3.使用电子发票的好处有哪些?
3.1对于开票企业
(1)不需要印制纸质发票,可远程领取电子发票、不需要打印、邮寄,从而能大幅降低纳税人在发票上的成本。
(2)对电商行业而言,还解决了货票分离模式带来的发票开具、邮寄的额外负担问题。
(3)电子发票系统可以与企业内部的ERP、CRM、SCS等系统相结合,发票资料全面电子化并集中处理,有助于企业本身的账务处理,大大提升了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4)发票作废与红字发票开具更简便易行,避免消费者因丢失纸质发票产生退货或者售后维修的纠纷。
(5)电子发票在保管、查询、调阅时更加方便,能及时提供企业经营者决策支持。
3.2 对于受票企业或消费者
(1)在交易的同时取得电子发票并进行查验,降低收到假发票的风险。
(2)方便保存、使用发票,随时可登录服务平台查询、下载已加盖电子签章的发票信息。
(3)发票随用随打印,对打印机和纸张没有限制,对打印次数没有限制,不用再担心发票丢失影响维权或报销。
(4)可报销、可入账,省去了传统纸质凭证入账的环节,提升受票企业财务人员工作效率。
4.在支付宝和微信京东商城消费如何取得电子发票?
用户在支付宝消费后,在支付宝后台依次自客户服务、大厅自助服务到电子凭证选项中可以申请电子发票。
用户在微信上消费后,可点击“支付并开票”,系统会生成一张电子发票。而微信的扫一扫、卡包功能可以实现电子发票的收纳和归集,微信企业号功能则能实现电子发票后续的财务流转、报销、入账等功能。
京东商城自我的订单、订单详情到下载电子发票中可以取得电子发票。
目前越来越多的电商平台可以取得电子发票。
5.举例说明电子发票如何做记账凭证附件
下面用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展示:
(1)使用用友云报销app登陆,我的报销中,选择电子发票
(2)进入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本次需要报销的电子发票进行费用报销
(3)查看电子发票
(4)下载电子发票,选择电子发票提交推送到企业后台报销系统和账务系统
6.企业现有的财务软件如何对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装了用友的总账系统,固定资产系统,能直接接入端口,需要安装配套的软件吗?如果财务系统是非用友系统可以接口吗?用友目前除了与阿里、百望电子、腾讯、航天信息等等技术伙伴及CA认证等伙伴建立合作外,同时将大型企业客户作为生态重要环节纳入其中。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仅已经对接了阿里电商平台及腾讯企业号,未来将接入更多电商、自建平台及第三方服务平台。
支持企业从多种平台上取得电子发票,通过报销和采购模块进入到企业内部入账。对于使用用友产品的大量客户,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提供系统无缝对接,实现了企业商业数据以电子发票为媒介,通过销售、采购、报销、入账等企业经营流程,在企业与企业间的自由流转;针对非用友产品用户,该平台提供了标准API接口,通过接口为企业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只要升级原有系统就可免费接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电子发票平台发票无需纸质打印。
领票手续简化,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大幅度降低企业发票开具成本;电子发票系统可以与企业内部的ERP、CRM、SCS等系统相结合,发票资料全面电子化并集中处理,发票作废与红字发票开具更简便易行,避免消费者因丢失纸质发票产生退货或者售后维修的纠纷,有助于企业本身的账务处理,大大提升了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与企业财务或是ERP系统衔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一体化管理;非用友的财务系统只要原厂商升级系统支持用友接口也可对接用友电子发票系统。
七、互联网电子商务会计核算中常见疑难解析
1.开发出一个电商类的平台,是一项无形资产吗?
网络平台全部进无形资产有些不妥。服务器进固定资产,域名、php、.net\java等软件开发具有内涵价值的进无形资产,网络研究阶段走研发支出的费用化科目,开发阶段的材料、人工和软件购买及开发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后走无形资产,储存空间租赁费用不进无形资产核算。需要按不同时段确定,早期内容提供、美工、客服等费用与日常管理人员费用无异,后期软件价值开发和架构设计及高端IT人才人工费用可以进无形资产核算。无形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软件、合并商誉、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配方等域名也是属于与企业相随的独占、排他性的权利另外公益网站就不是无形资产,因为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资产是可以带来利益的,并且能可靠计量的。
2.虚拟财产如何了解?
虚拟财产,指的是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具备现实交易价值或不具备交易价值的,由持有人随时运用的数据资料,如点币、QQ号、虚拟货币(Q币、游戏元宝等),虚拟装备、虚拟宠物等。实质上虚拟财产是一段计算机代码。存在于网络环境或网络空间中所谓网络,即“将相关信息设备经由一定方式的软硬件连接,达到信息资源分享、资源共享的目的”。
但它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幻、假象的。以数字化的形式来模拟现实事物“虚拟财产”实质上是借助于计算机这种媒介表现出来的数据组合,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是指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供应商提供的运行环境,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具有排他性。这正是虚拟财产交易产生的前提。
虚拟财产中的虚拟货币不同于电子货币,譬如Q币,虽然都是有数字化的表现形式,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支付功能,但电子货币必须以现实货币为基础,不具有独立于现实货币的价值,因此,电子货币就不是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电商一项重要财产,2011年出台了《虚拟财产保护法》,该法律出台,虚拟财产正式受到法律的保护,虚拟财产会更加安全,交易会更加完善。
随着一项新兴商品的出现,相对其进行会计核算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目前会计准则对此没有相关的指导意见,由于没有“虚拟财产”这个会计科目,如何界定目前仍处学术讨论中。在实操中可以暂时类似于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参照交易性融资产中反映公允价值变动核算的处理办法核算。
3.没有行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细则的情况下如何参照一般的会计准则做出符合自身企业实际的会计核算方法并能规避财税风险?
虽然互联网电商是新生事物,细分行业众多,且无行业会计准则指导和参考,但是财务人员并非无所适从,完全可以依照现有的一般行业会计准则和糅合参照其他细分行业的会计准则和核算办法进行核算,虽然不尽全面甚至有待商榷和研讨,但只要与财税法规和一般行业会计制度和准则不冲突和抵触,会计人员依然能施展自己的会计业务处理能力,通过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一定会摸索出符合企业实际的会计核算方法。
譬如专车服务公司,通常是网络公司信息服务业充当平台,属于现代服务业,但在实际中用户叫一辆专车,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司机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的是租赁。
公司和劳务公司,专车平台只是把供需撮合到一起,既有交通运输业、劳务派遣又有信息服务,由于互联网电子商务有多个参与方,涉及不同行业,这要求财务人员熟悉与之相关的行业会计准则或指导办法,并且不断了解关心新的政策,才能做到心中有数。
很多经济业务可以完全按一般会计准则,只要财务人员多思考多学习多借鉴,在熟知多种行业(因为互联网经常跨界经营)的会计核算办法后才能对互联网行业进行对症下药式的账户处理,才能在遵守一般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规定基础上有效规避财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