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确权的问题。以《房屋登记法》和《物权法》内容中所传达的要求与精神为依据,实质审查既属于房屋登记部分的权利,又属于其需要承担的义务。从原则上来讲,应当在政策文件的引导下,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与其业务标准相结合,来开展审查工作。
但在实际的审查工作当中,因登记细则在完整性、可变性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使得登记人员在实际的登记过程当中面临着较大的登记风险。分析房屋登记的整个过程,房屋登记审查作为核心所在,在具体操作当中应以登记业务标准为依据来加以执行。
国家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过程当中,无穷尽地制定标准是不可能实现的,主要是通过提出意见框架来给予思路和方向上的指导,由此,登记业务标准就充当唯一依据来作用于对可操作性的判断。
在现实的房屋登记过程当中,不同时期的政策也会表现出差异性的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登记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进行持续的变化。
二、房屋70年产权问题目前我国所推行的房屋产权制度为70年,按照这个来计算的话,我国建造以上世纪50年代的住房基本上已经到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这些老旧房屋如何处置便是各地区所要面对的问题。
其中以上海市为代表的城市,推行的为房屋拆迁后重建。事实上,这种重建本身是为了减少这些房屋的存在,对居民造成的伤害。
随着服务区拆迁重建工作的进行,如何对原有居住的居民进行安置也是一个问题。以上海市为例,当地所推出的政策为原有居民可去寻找出租房进行居住。在新房屋未建造好前,当地居民可领取每个月最高4000元的房屋租住补贴,以实现对居民的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