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小伙伴提出以下问题:某员工因特殊原因,某月工资为零,单位只为其缴纳社保,报税时应该如何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员工工资为0 ,单位如何缴纳社保
企业申报缴纳的社保,分为单位应承担部分与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所谓员工工资为零,企业承担社保,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1.员工工资真实为零
企业只承担缴纳的社保费用中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个人需要以现金形式交给企业,或者从后期工资里扣除,这是真正意义上的零工资。
假设:该企业当月为该员工缴纳社保1361.53元,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为361.53元,需要员工当月将对应的现金交给企业,则当月该员工的工资为零元。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该员工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
借:管理费用-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2)企业缴纳该员工的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其他应收款-员工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
贷:银行存款 1361.53元
3)员工缴纳个人承担的社保对应的现金
借:库存现金 361.53元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
我们关注到,员工应承担的361.53元的社保,并不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不计入企业费用。
4)个税申报
次月申报该员工个税时,其“累计收入”为企业上月为其申报的收入数,如果员工是第一个月入职,则其”累计收入“为零。
2.员工工资实际不为零
企业承担社保,不仅仅承担缴纳的社保中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企业也不再收取现金或者在后期扣发,而是由企业全额缴纳。
假设:该企业当月为该员工缴纳社保1361.53元,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为361.53元,但其个人应承担部分由企业承担,实则当月该员工的工资为361.53元,而不是零元。我们通过会计分录分析可以更明了清晰:
1)计提该员工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
借:管理费用-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2)企业缴纳该员工社保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业承担社保)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
贷:银行存款 1361.53元
3)企业负担该员工社保,实则是企业将该员工应承担的社保金额直接作为工资金额,直接扣除,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361.53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361.53元(个人承担社保)
通过以上会计分录可以看出,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应为361.53元,只不过扣除361.53元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金额后,实发为零,造成其当月工资为零的假象。
因此,企业在为该员工进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其“累计收入”为企业“上月为其申报的收入数 361.53元”;如果员工是第一个月入职,则其”累计收入“为361.53元。
二、工资未发个税先报,是否可行?
有些类型的企业,比如建筑企业或者一些效益不怎么好的企业,他们经常会出现工资几个月发一次工资的情况,这个时候很多会计都会按月计提工资时候就把个税算出来,然后给职工申报了。
这种情况本质上讲就是工资未发,个税先申报了。这个做法是否可行呢?
答:不行。
理论上,工资有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税款申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