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24)第2号
为维护司法权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院已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现将名单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