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这都过了试用期了,怎么又来个试用期?”“公司器重你,让你去这么重要的岗位,你也得理解公司,接受一下‘考验’,不就几个月嘛,委屈不了你多久!”对于人力资源部刘经理的回答,黄某觉得很不是滋味。
一年前,黄某入职这家科技公司的市场部,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黄某试用期满后不久,公司又通知他,由于他的表现不错,公司拟将他调到研发部,负责更重要的工作;但由于他之前没有接触过研发工作,公司将再与他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待遇和管理与研发部新员工相同。这让黄某有些不满,自己明明已经转正了,怎么又变成试用期新员工了?他找人力资源部理论,人力资源部刘经理却告诉他,这是公司对他的“考验”,要他配合。黄某对刘经理的回答不满,于是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
工作人员告诉他,用人单位与他约定第二次试用期,并对他按照试用期人员标准进行管理方式、支付待遇,是违法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察的时间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为保障劳动者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法律对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长短均有明确规定,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黄某的试用期已满且已顺利转正,科技公司无权要求二次“试用”。他进入新岗位后,在待遇上应当享受同工同酬;在管理上,即使他出现不胜任的问题,也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在试用期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还不胜任,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后来,监察员上门对黄某所在公司进行了释法,建议他们通过加强考核和团队管理的方式来激励员工胜任新工作,而不是滥用试用期“考验”员工。公司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一定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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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孟晓蕊
图片|姜伟伟
视频·编辑丨颜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