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浩和贾跃亭都表示“*清算更轻松”“**更艰难”,但实际上这个说法不对。
确实,从法律责任上来说,*后有限公司*只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但这只是*责任方面的“简单”“轻松”。
*程序的启动,尤其是像乐视、锤子这样的大型公司,还是在已经有大量生效法律文书产生的执行案件的情况下,无论是法院的“执转破”程序还是主动申请*,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规模达到这个程度,这样体量的清算必然是长期、复杂而且牵一发动全身的。

所以,罗永浩的那篇自白中,把*责任的“简单”偷换概念为*程序的“简单”,其实进入*程序直至最终完成清算,一点也不简单。
一方面,清算意味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款项进出都会遭受清查,涉嫌财务造假或者人格混同的账目将无所遁形。
另一方面,按照《公司法》规定,曾担任*清算公司董事、厂长、经理,对*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清算完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清算”带来的限制(三年内不能担任其他公司董、监、高)相当于断绝了罗永浩和贾跃亭东山再起的可能,后续“翻盘”的希望就更加渺茫。
此外,由于企业体量和影响问题,无论是债权人、地方政府还是受理法院,恐怕也不愿意他们进入*程序。

一般来说,比较大型、有持续生存价值的企业,若有投资人接盘,则会进行**。
**,有的是企业主主动申请*,他可能转让100%的股份,也可能只转让一部分股份来还债,最后还能保留部分股份。在*过程中,也可能通过协商,把企业主的个人连带债务处理掉。
也有可能是由债权人主动向法院申请,要求转到*程序,法院会执行转*。
另一些企业确实没有存在的价值,则会进行*清算,将全部资产拍卖掉拿去还债,然后注销企业。
还有一些是僵尸企业,为了使僵尸企业尽快依法退出市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院可以执行转*的工作,往往许多企业已经无产可破,走完程序后就把企业注销了。
另外,有些企业根本不了解*程序,以为*程序非常复杂所以没有尝试。
还有些企业则是不敢走*程序,因为一旦采取*,审计将非常严格,如发现有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或将公司款项个人使用等问题,会向个人追收。

而有些企业想走*程序也未必能走,因为有些地区的法院不敢轻易受理,甚至还要征求政府部门的意见。
比如我所在的浙江,申请*或执行转*还是比较容易的,当然也要分地区,杭州就比较容易,有些地方还是有难度,这跟当地的观念新旧、经济发展程度有一定关系。
当企业走完*程序之后,才能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比如一家企业已经*并注销,企业主还有个人连带债务未完结,他确实没有偿还能力,债务又非常多,那么可以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目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例在中国只有一起,今年10月在温州平阳办结。
相对而言,美国的个人*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中国在个人*方面虽然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探讨,但尚未立法,目前有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司法实践有利于推动立法程序。相信随着案例越来越多,法律也将进一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