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险经过
2020年11月1日,顺添鑫公司车辆在托克逊县某地卸货时发生侧翻,导致车辆损坏,顺添鑫公司及时向国寿财险公司报案。顺添鑫公司支付2000元的救援费,将车辆送往县立新修理部进行维修,修理费86060元。
2.保险公司动作
01
2020年11月1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但迟迟未定损。
02
2021年6月20日,车辆维修完毕后,保险公司进行第二次复勘检查,拍车辆照片。
03
2021年10月,保险公司单方面委托民太安公估公司,利用原现场照片和复勘照片对涉案车辆公估损失金额为16620元。
点评: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是违反保险法时效规定,错误严重。客户基于保险公司违约在先,自行修复,获得主动,且保险公司对此已丧失定损议价权。
3.案件主要争议点
1
公估报告有效性问题
公估报告系保险公司单方委托,且评估并不是依据车辆目前的实际状况做出,仅仅是依据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车辆现场照片、车辆损失照片及车辆复勘照片,鉴定的检材未经过双方质证。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公估报告的鉴定结果不具备客观性,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2
关于车辆定损时效的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院认为,本案中,客户及时报案,保险公司公司虽现场查勘,但其一直未予定损,更没有将核定结果通知客户,显然没有履行及时定损并通知定损结果的义务。法院认定顺添鑫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自行维修后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符合法律的规定。
3
关于车辆实际维修费用的问题
保险公司主张涉案车辆维修花费数额过高、涉案车辆部分零部件并未维修更换,但是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根据客户提交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修理费清单等相关证据,判决赔偿8806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点评:保险公司错失定损时机,也就失去了定损权利,其他动作必将毫无意义。哎!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4.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顺添鑫公司汽车救援费2000元、车辆修理费86060元,以上合计88060元。
中院二审,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再审,认为对事故车辆核定责任与损失金额,是保险公司依法享有和民事权利,也是履行合同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也无法提供有利证据,故驳回保险公司再审申请。
点评:法院紧紧围绕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时效这一点,就足以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建议保险机构汲取教训,必须第一时间查勘定损,争取主动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