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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又称 “可保利益” 或“可保权益”,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如: 在财产保险中,当某项财产 (保险标的) 遭受不幸事件时,倘若某人将有财务损失,则他对此财产就具有保险利益,反之则不具有保险利益。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即为要保人或受益人对于他人的继续生存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保险契约的订立,要保人或被保人或受益人对其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契约不能生效。
含义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两层合法的具体含义: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2、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有两层经济的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新《保险法》的规定,寿险中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归结为所有利益、支付利益、使用利益、受益利益、责任利益、费用利益、抵押利益等常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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