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人最坏后果,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过了两年

首页 > 社会-法制 > 作者:YD1662023-03-16 13:06:27

连带担保人最坏后果,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过了两年(1)

课前提问

民间借贷中为确保借款的如期归还,常常会出现保证人的角色。而保证人究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我们不少人都有过被亲戚朋友拜托当保证人的经历,但许多人也因为不了解而吃过亏。你知道保证人分哪两种吗?如果想要找保证人,应该如何明确保证方式呢?如果你成为保证人,又怎样规避风险呢?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举个栗子

2020年9月,老刘为资金周转向李女士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来,李女士担心老刘还不上钱,便要求其子小刘为借款提供担保。小刘同意为父担保,在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了名。

后来老刘没能偿还这笔借款,李女士曾经向他追要过多次,但老刘都表示自己经济困难还不上。最终李女士将刘家父子一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老刘归还借款、小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庭审中,李女士表示小刘既然是保证人,就该“父债子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法官释法

法院查明,李女士提供的与老刘签订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但小刘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的时间是2021年3月,保证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此外,李女士与小刘也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故最终判令小刘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是什么?跟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呢?两种方式都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责任,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却存在着巨大的不同:

1. 一般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一般保证人履行债务。用通俗的话来说,借款合同到期后,债权人应当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请求债务人还款。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之后,发现债务人实在没有能力还款,此时,债权人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还款的责任。换言之,如果债权人未经起诉或仲裁而直接找保证人主张责任,保证人可以行使拒绝的权利。从法理上讲,一般保证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补充责任。

2. 连带保证人的法律责任:相比于一般保证人,连带保证人的责任更加重大。只要到了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也可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还款;此时,连带责任保证人不能够行使上述拒绝的权利。

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保证人在替债务人承担了债务之后,有权再向债权人追偿。也就是说,如保证人在还完钱之后,可以再找借钱的人要回来。

以本案为例,如果小刘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借款到期老刘没有还钱,李女士既可以要求老刘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小刘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刘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该纠纷经诉讼或仲裁并经执行等环节后,老刘的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李女士才可以要求小刘承担责任。

随堂笔记

1.到底应该确定为哪种责任,与纠纷发生的时间有关:如果当事双方出具的相关证据显示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也就是2021年1月1日前,根据当时《担保法》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按照《民法典》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你是出借人,担心借款人不能按时还钱,希望增加保证人,最好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如果你需要作为保证人为他人的借款行为提供保证,应当看清自己的保证责任方式后再签字。因为一般来说,对借款人而言,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相对有利;但对保证人而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则对自己相对有利。

整理 | 雷若彤

资料 | 北京怀柔法院

编辑|雷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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