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抢修服务:
1、可以拖行的车辆,不得强行抢修服务。
2、同时拆补多条轮胎的,从第2条起每条收费50元。
3、其它项目的维修收费标准在当地4S店(或维修店)维修标准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备注:
1、车型分类:一型车为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二型车为8-19座客车,2-5吨(含5吨)货车;三型车为20-39座客车,5-10吨(含10吨)货车;四型车为40座及以上客车,10-15吨(含15吨)货车和20英尺集装箱货车,五型车为15吨以上货车和40英尺集装箱货车。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1.5个座位。收费车辆的吨位、座位数按全省统一的交通规费核定计算。
2、对确定需要服务,本表未列收费项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收费。
3、普通公路救援服务,按本表所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80%收取。
湖北省一:事故车辆清障施救作业费备注:
1、本收费项目仅适用于事故车辆。对故障车辆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2、计费时间:从清障施救人员、车辆、设备全部到达事故现场并开始清障施救作业起,至撤除清障施救现场为止。具体起止时间由清障施救监管单位签字后确认。
3、清障施救作业时间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
4、夜间作业(18时至次日6时)收费标准和最高收费金额可上浮20%。
5、事故车辆清障施救作业费包括事故现场清理工作的人工、设备等费用,不得对事故车辆另行收取现场清理费用。
二、事故和故障车辆拖曳(牵引)费备注:
1、拖曳(牵引)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过10公里的,超过部分按拖运的实际里程和规定的拖运价格计算并收取费用。
2、每次拖曳(牵引)所收取的总费用不得超过最高收费金额。
3、故障车辆的拖曳(牵引)应尊重被拖曳(牵引)方的意见,按照就近的原则拖至高速公路最近出口或服务区。
4、事故车辆应按公安交警部门“就近”的原则拖至指定的停车场。
5、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5个座位。
6、拖曳(牵引)车辆空驶不得收取费用。
7、拖曳(牵引)费按被拖曳(牵引)车辆车型按核定载客人数或核定载货吨位确定。
8、根据拖曳(牵引)需要,使用拖吊一体设备的简易起吊功能对被救援车辆进行拖曳(牵引)方向、方位调整的,每车可加收100元拖曳(牵引)费。
三、事故车辆、故障车辆和货物转运费备注:
事故车辆、故障车辆和货物转运费指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和故障后无法行驶时,需清障施救单位另外出动运输车辆将事故、故障车辆及所装运的货物转运至卸载场地时所收取的费用。
四、吊车作业费备注:
1、吊车:指专门从事起吊搬运作业的汽车吊。有吊装功能的拖车不属于本通知所指的吊车,不得按本项规定收取吊车作业费。
2、吊车作业: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需吊运的车辆和货物吊运至转运车辆以及将吊运的车辆和货物从转运车辆吊运至卸载场地整个过程。
3、在车辆清障施救工作中,没有冲出护栏的,不论出动几台吊车均只能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一次性费用,不得再另外加收其他吊车费用。对冲出护拦以外的车辆实施吊车作业时确需两台或两台以上吊车同时作业的每次可加收1000元吊车作业费。
4、在隧道内发生清障施救,如需使用吊车作业时,收费金额可上浮20%。
5、对确需车货一并起吊的,按车货实际吨位计算。
6、在实际清障施救工作中,可以使用拖吊一体的设备进行起吊作业时,清障施救单位不得另行安排吊车上路作业并收取吊车作业费。
五、事故车辆停放费备注:停放时间大于2个月不超过3个月的,按标准的80%收取停放费;大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按标准的60%收取停放费;停放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标准的40%收取停放费。
六、放空费:清障施救单位应故障车辆司机(货主)书面要求或电话求助,出动拖曳(牵引)车辆或转运车辆到达故障现场,但由于司机(货主)原因取消拖曳(牵引)、转运作业时,可向故障车辆司机(货主)一次性收取放空费。
七、拖曳(牵引)车辆不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不得向被拖曳(牵引)的司机(货主)收取。
八、车辆租用费:故障车辆的车主、驾驶员租用清障施救单位的车辆购买燃油、零配件时发生的费用。
云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