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工地材料多、人员杂,容易出现安全漏洞,也因此招来个别见“材”起意的不法分子的觊觎。工地一旦发生盗窃案件,不但导致财产损失,更可能影响施工进度。
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2022年度第40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工地包工头将海口市琼山区某工地上存放的钢筋卖给他人获利涉嫌盗窃罪被起诉判刑的案例。此案例提醒我们,不义之财不可取,投机取巧行不通,不要为了快速谋取钱财而走上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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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案
男子路过建筑工地心生不轨 偷钢筋变卖
2021年8月8日晚上,张某某看到海口市琼山区某工地上存放着钢筋,想将该些钢筋卖给他人获利,便电话联系胡某某(另案处理)收购钢筋。当日23时许,胡某某安排货车将4捆钢筋运走,随后微信转账给张某某人民币33000元。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钢筋价值人民币55885元。
2021年12月16日,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3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宣判后,张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01
心生恶念偷盗钢筋
张某某,男,1986年11月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九江人。
张某某是海口市琼山区某工地负责工地地下隧道和雨棚的焊接钢结构的包工头,在一次处理卖出工地不用的废料之后,张某某突然动起了卖掉工地钢筋的念头。
2021年8月8日下午,张某某联系胡某某约定时间晚上23时后来工地运钢筋。到了23时许,张某某等候胡某某等人进入工地并打开大门,开门后没一会就有司机就开车进入了工地。然后跟随司机一起过来的一名男子就在工地内解开固定钢筋的钢丝绳,四捆钢筋装上了“随车吊”上后,司机便开车离开。
2021年8月8日23时44分许,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张某某人民币36000元。钱到账了之后二人就各自离开了。后来胡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称钢筋重量最多只有7吨半,让其退还人民币3000元。
02
违法偷盗终落法网
郑某某是该工地的材料员,2021年8月9日17时许,郑某某发现工地内发现钢筋被盗窃了,于是来到派出所报案。
公安机关于2021年8月14日在海口市龙华区的一废品收购点处找到了被盗的钢筋,经过现场确认和清点,现场一共有四捆钢筋,22毫米的钢筋共167根,25毫米的钢筋共计54根,都是HRB400E的螺纹钢。22毫米的钢筋一米重2.98KG,约重7902.96KG,25毫米的钢筋每米重3.85KG,重量约有2494.8KG,现场钢筋重量共计约10397.76KG。
2021年8月13日,公安民警传唤被告人张某某到案。2021年8月15日,张某某的家属退还赃款人民币12000元。2021年8月17日,公安民警从胡某某处扣押4捆钢筋后发还给郑某某。
03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张某某认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是公诉机关在其没有完全退赃的情况下提出的量刑建议。另外,张某某认为其具有坦白、积极主动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适用缓刑。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根据在案证据以及提审上诉人,经了解,张某某夫妻育有4名未成年子女,老婆没有工作,主要在家照顾孩子,其老婆目前*七个多月,家庭无收入来源。
经与张某某辩护律师沟通,检察官表示考虑到张某某的家庭状况希望能够对张某某适用缓刑,挽救其家庭。在二审开庭前张某某家属也愿意提前缴交罚金10000元。结合本案,张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具有自首情节,积极主动上缴全部赃款,被害人被偷财物也已全部被追回。
2022年2月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综合评判,决定撤销原判决书第一项,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检察官:无论何时都要守好法律红线
检察官表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钢筋共计价值人民币5588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钢筋是建筑工地上重要的原材料,切勿心存侥幸盗窃钢筋从中牟利,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并且,废品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不能收购来历不明的钢筋等建筑材料,对收购情况要如实进行登记,避免为他人销赃提供便利,而不小心触犯法律。同时也提醒企业、建筑工地等单位,加强日常管理,不给有心之人可乘之机。
审校:麦家和、台雨森、李艳
编辑:张 静
审核:王 怡
文字:张欣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