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员工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年终奖发放日之前劳动者不得离职,否则其将无权获得年终奖。在此情形下,劳动者能否主张年终奖?
【案情简介】
汪某于2011年11月15日入职A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员,汪某最后工作至2016年1月15日。汪某在职期间,A公司以其当年12月份的工资数额为标准确定汪某当年度年终奖金额,并于次年发放给汪某。
汪某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以证明其每年有13笔纳税记录,即除12个月工资外,还有年终奖。要求A公司发放其2015年年终奖3500元,但A公司予以拒绝,认为汪某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而不予发放。
经过核查,A公司规定,年终奖是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结合员工表现给予年终奖。
木槌法官与律师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出台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等六个部分组成。因此,年终奖广义上仍属于工资性的劳动报酬。
年终奖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固然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奖金的发放条件或标准,但并非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决定。用人单位在作出是否发放年终奖的决定时,必须符合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以及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公司规章制度。
但是当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有“十三薪”或年终奖数额及计算方式的,年终奖实际上就属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如果,用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公司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日之前解除或终止,双方确认:员工不再被列入考核评定范围,公司不再发放任何年终奖。”这样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企业在劳动合同或劳动规章制度中有约定企业会发放年终奖,但并没有明确发放条件或员工丧失条件。员工离职时要求企业发放年终奖,企业就要提供不发放的依据,否则就会支持员工要求。
【裁决结果】
A公司主张年终奖是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结合员工表现给予年终奖,则A公司应就汪某不符合发放年终奖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但A公司并未举证说明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也未举证说明汪某的表现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令A公司支付汪某2015年度年终奖。
【律师提示】
法律法规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做出具体的规定,年终奖是企业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
但年终奖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并非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决定。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离职以后劳动者能不能拿到年终奖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有关年终奖的发放规定。“如果是按照全年的绩效来发的,劳动者离职的时候还没完成全年绩效,那么就不能要求支付年终奖;有些单位的年终奖是约定到年底就有13薪等奖金,并不和绩效挂钩,那么即便劳动者在年底前离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员工这一年度的工作的时间占全年度的比例发放年终奖。”
虽然“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但是,“年终奖”不是用人单位必须发的。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来看,用人单位对是否实施年终奖制度享有自主权。在单位没有实施年终奖制度、双方又没有就年终奖有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支付年终奖的请求,没有依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鉴于年终奖属于工资性的劳动报酬。因此,以下情况劳动者据此主张相应年终奖的,不应予支持。。
1、劳动者因个人意愿而主动离职,或因劳动者过失、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解除与之劳动合同的,导致双方之间劳动关系于年终奖发放日前终止的。由于提前离开用人单位系由劳动者的个人因素造成,劳动者显然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
2、由于个人不合法的行为导致刑事处罚,劳动者无法在年终奖发放之时在职的,用人单位可以免除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的义务。
3、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而在年终奖发放之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秀律师再次建议:“为了避免纠纷,劳动者在入职时,应该将工资(包括年终奖)标准、发放情况等事宜写入书面的劳动合同,同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公司的规章制度、涉及薪酬问题的录音录像等,出现问题时,可以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
用人单位除了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确定相关工资待遇外,还要多方衡量,注明公平与合理,并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明确年终奖等奖金的发放范围、条件、标准、时间及方式等,并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交流。”
【法律依据】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中关于奖金的范围规定,“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