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看到大家对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分类一直争论不息,尤其是对部分有代表性的危险化学品,诸如苯、硫酸等,对这些物质的毒性一直到现在仍然扑朔迷离,各种观点参差不齐,甚至是官方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之所以对毒性分级的争议很大,是因为背后牵涉到特种设备等级划分,以及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更深层次的背后,是会影响到工程设计的选材和安全设备的配置问题。所以,意义还是比较大的。那么危险化学品毒性分级问题产生的根源在哪里呢?本篇文章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危险化学品毒性分级的历史渊源,以及是如何造成如今的局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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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初,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我国的化学工业也开始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随着国外先进工艺的引进,我国的装置规模也越来越大,流程工艺也越来越复杂,运行设备的参数也比较苛刻,各种高温高压的设备开始遍布各个石油化工企业,但是在快速引进国外技术发展化工产业的同时,并没有太多的时间来消化吸收,这就造成了技术和安全管理的薄弱,换句话说,管理并没有跟得上技术前进的脚步。最典型的是80年代初期三个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吉林煤气公司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
1979年12月18日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死亡32人,伤54人。事故直接原因是球罐的焊接质量存在致命缺陷。
河南南阳柴油机厂的热交换器爆炸
1979年3月28日发生在河南南阳柴油机厂的热交换器爆炸事故,事故造成造成44人死亡,重伤13人。事故的直接原因换热器的封头设计错误,且焊接存在严重缺陷,另外安全阀、压力表等不知道怎么操作。
温州电化厂的液氯钢瓶爆炸
1979年9月7日温州电化厂的液氯钢瓶爆炸事故,导致10吨液氯泄漏并波及到周边的居民区,波及范围达7.35公里,事故共造成59人死亡,779人中毒。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操作严重错误,工人对液氯的危害性没有丝毫了解。
不到半年之内,接连发生三起特大事故,可以说自建国以来安全事故史上极为罕见的。面对极为惨痛的教训,痛定思痛之后,国家劳动总局(1975年组建,内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在1981年5月4日发布了7号令《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该规范的发布对此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可以说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
随着7号文《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发布,对于危险化学品介质毒性的认定首次浮出水面,在该规程第4条文中,在压力容器的分类中首次将有毒的危险化学品划分为有毒介质和剧毒介质,注意,此时还没有后来的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等等。其中该规程中对剧毒和有毒的定义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