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规范中对于危险化学品介质毒性的划分还是比较简单的,只是按照进入人体量的多少及其造成的危害程度来进行分级的,但是对于进入人体的途径没有细分,并且对人体损伤的症状也没有做形象化的描述。可能的原因在于编制过程中,基本上都是化工行业的专家担任执笔,至于有没有医学界的专家参与,由于并没有找到当年编制该规程的起草过程,所以也无从得知。但是在定义的后面,共列举了常见的16种危险化学品,至少在工程设计的过程中,遇到此类介质的话,就能直接判定该介质的毒性了。
(1982年,国务院第一次机构改革,将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编制委员会合并组建劳动人事部,其中的劳动保护局成为其下设机构之一。另将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务院财贸小组、国家标准总局等机构合并到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标准局成为其下设机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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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由劳动人事部提出,国家标准局负责发布的《GB 5044-19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横空出世,该标准的起草单位是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也就是今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前身。
该标准的开篇明确提出了适用范围和基本的定义概念,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的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并且在该标准中,首次将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划分成Ⅰ级(极度危害)、Ⅱ级(高度危害)、Ⅲ级(中度危害)、 Ⅳ级(轻度危害)。划分依据如下:
关于这个标准,我想说的有两点:
第一,该标准确实是一部具有很强专业性的标准,起草单位也是医学界的权威机构,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具体的起草人员分别是研究所的两位重量级专家吕伯钦和傅慰祖。
吕伯钦,研究毒理学出身的专家,曾任卫生部劳动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毒理学会第一届理事会副理事长,中华医学会毒理学分会副主任委员。
傅慰祖,1957年毕业于同济医科大学卫生系,曾任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研究员、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华预防医学会职业流行病学学组副组长、《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编委等。
由上述两位德高望重的专家来担任该标准的执笔,可以说技术性和权威性都具备了。
第二,该标准严格意义上属于职业性接触毒物的范畴,在该标准的封面英语名称为“Classification of health hazard levels from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toxic substances”,注意一下,这里用的是exposure这个词,指的是暴露的意思。也就是工人直接暴露于有毒物质的环境中。而如果工人仅仅靠近有毒物质,但是有毒物质被密闭起来,并没有散发或者弥漫到人员所在的空间中,那么这样就不能算exposure,这里面就牵涉到我们对职业性接触的理解。
职业性接触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也就是说,如果某有毒物质在工厂正常的生产中(非事故状况下)也能使员工接触到的话,这即属于职业性接触。这个可以根据GB 5044标准中的第4.1条的行业举例能明显地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