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中,苯的行业举例是做皮鞋用的粘胶,砷的行业举例是砷矿,一氧化碳的举例是冶金炼焦,二甲苯的行业举例是喷漆,等等。这些例子很明显,工人在从事这些行业的作业场所中,空间肯定会存在这些物质散发或弥漫的气相组分的。
反过来讲,如果某种有毒物质,在正常的生产中(非事故状况下)被限制或密闭在某空间内,并不会散发或弥漫到工人操作的空间中,就不能算职业性接触。当然事故状况下的接触是一定要排除在外的,因为GB 5044标准规定的也是企业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然而这个问题在GB 5044被发布的当年,也就是1985年,还没有人意识到这个问题。因为该标准此时还没有和石油化工行业发生太紧密的关系,直到5年之后。
(1988年,国务院第二次机构改革,撤销劳动人事部,组建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为其下设机构之一)
03
1990年5月9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发布了8号令《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原1981年发布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宣布作废。在8号令《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压力容器类别划分中涉及到的毒性程度,首次规定参照《GB 5044-19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来进行分级,如下:
职业性接触毒物开始和石油化工行业有了紧密的联系,从此之后,二者之间互相影响,盘根错节,在以后的历次标准修订过程中,都成了一个绕不开的话题,这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一直延续到今天。
一旦当压力容器按照GB 5044的介质毒性级别进行分类时,诸如将苯列为极度危害,将一氧化碳、苯胺、甲醛、硫化氢列为高度危害等,那么大量的炼油、石化、化工企业的设备都将被列为安全监察要求最高的第三类压力容器,如果一旦划分到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话,那么工程建设成本急剧攀升,钢板壁厚要增加,焊接工程量增加,无损检测探伤比例要增加,压力试验也更加苛刻,甚至普通的材质也不能用,只能用更高等级的材质,只能进口国外特钢。另外新建项目的工程设计资质也要升级,并且后续的施工资质、维修资质等都需要相应升级。这不得不对当时以及后来的石油化工行业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即使在当年,文件颁布后,整个石油化工行业热议沸腾,舆论一片哗然。
当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石油化工行业大量在密闭的压力容器运行中的介质,是否属于职业性接触的管理对象呢?
压力容器中的介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是密闭于容器之内的(包括后来的压力管道也是),与从业人员并不接触,即使作业人员近距离靠近设备本身,顶多只能算CLOSE,但不算EXPOSURE。这有别于皮革行业中使用苯粘合剂的操作工,另外化肥厂造气车间的一氧化碳也是密闭于压力容器中,这和钢铁企业炼焦车间的焦炉煤气弥漫于整个车间的状况,也是不可相提并论的。
综上所述,GB5044的制定初衷是劳动保护机构为了规范职业卫生监管及其防治目的而出台的一个标准文件,但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却引用了GB5044来作为压力容器分级管理的依据了,这就导致了安全监察部门和石油化工行业部门的不同反响和解读。本来就不是一个专业领域的事情,却被生拉硬扯到一块了,同床异梦的结局注定是劳燕分飞,既然困局出来了,该怎么去破解呢?
04
1990年,由化工部下属位于上海的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牵头提出重新制定一部化工设备专用的分级标准,该标准具体由化工部第二设计院和上海市化学品毒性鉴定所联合编制,其中第二设计院,也就是今天的山西赛鼎负责易燃性部分编制,而化学品毒性鉴定所继续执笔毒性部分的编制,主编人员依然是傅慰祖。
1991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批准的适用于化工设备毒性分级的新标准《HGJ43-1991 压力容器总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正式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