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标准的分类原则中,不再提“职业性接触”了,而代之以“突发事故性接触”,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转变。并且在该标准的编制说明第3条中,明确阐述了“《容规》中所有涉及介质毒性和易燃性的条款,都是以防止突发事故导致介质一次性大量泄出而引起对人体健康和爆炸危险等二次危害为基础的。因此本标准的毒性分类表用于压力容器分类的用途时,以急性毒性和最高容许浓度两项指标为主,综合考虑其他四项指标后进行定级。”
该标准发布之后,客观上来讲,还是得到了大量化工行业业内人士的理解和接受,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安全监察部门和企业、工程公司等之间的执行困局。但是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上世纪的80、90年代,国内化工企业由于工艺技术、设备制造以及管理水平的受限,导致企业经常发生跑冒滴漏,所以这种由于设备密封性能不达标而产生的经常性泄露也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基于这个现状,《HGJ43-1991 压力容器总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标准还是为GB 5044设立了缓冲地带,为此提出:“至于压力容器的致密性和密封性技术要求,不仅要考虑上述事故性大量泄出而造成的危害,更要考虑经常性的少量泄漏引起的慢性危害,其中尤以致癌性最为突出。所以,当本标准用于确定容器密封性要求时,介质的毒性分类原则中就增加了致癌性这一指标,并列为主要指标之一来考虑。”
例如在HGJ43标准中,苯被列入中度危害介质,但是当介质毒性程度用于确定压力容器密封性能的时候,苯应当被列入高度危害介质,而硫酸被列入中度危害介质。
1996年,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正式发布140号令《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这是历史上首次提出压力管道的概念,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其中明确规定将“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纳入压力管道的监管范畴。
由于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是两个不同类型的东西,并且二者在后来也都是自成体系的发展,所以文章写到这里,需要分开论述了,我首先继续写压力容器主线的问题。
(1998年,国务院第四次机构改革,之一: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基础上成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劳动部所属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整建制并入。之二:将化学工业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2000年,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正式颁布《HG 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该标准实际上是《HGJ43-1991 压力容器总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的替代升级版本,主要内容基本不变。
1999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正式实施,替代了1990年发布的8号令《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其中对压力容器的介质毒性分类依据《HG 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此后发布的一系列压力容器相关的标准规范,如《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T 150-2011 压力容器》、《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都是以《HG 2066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作为介质毒性类型的判定依据。
05
2001年11月10日,随着一记木槌的落地,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中国终于敲开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历经15年的谈判与等待之后,在世纪之初,中国正式成为WTO第143个成员国。融入了国际贸易的大家庭之后,就需要遵守一系列国际的通则,为了扩大改革开放,深度参与国际贸易,我们国家的标准化领域从此转向了与国际接轨的车道,突出表现在我们的国家标准开始大量采纳ASME、API、ISO等系列标准。
我们先把视角转到国际方面。此前由于世界各国对化学品危险性定义的差异,可能造成某种化学品在一国被认为是易燃品,而在另一国被认为是非易燃品,从而导致该化学品在一国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而另一国却不认为是危险化学品。这就给国际贸易带来很大的技术壁垒,无形中增加了贸易成本和时间成本。为了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护全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消除危险化学品的贸易壁垒,提高流转效率,消除各国在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术语上存在的差异,有必要建立一个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2003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正式审议通过了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文书,并授权将其翻译成联合国五种正式语言文字,在全世界开始推行。为了解决化学品贸易的统一编号问题,联合国倡导世界各国在化学品国际贸易中采用统一的UN编号,该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全部化学品的UN编号都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已经公开。
为了积极响应联合国对GHS的号召,国家安监总局在2003年一口气同时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在两个名录中,都首次采用了国际通行的UN编号,由于毕竟是初次发布,再加上名录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和国内对终端产品的监管,所以对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分级只有:毒害品,而剧毒品全部都在《剧毒化学品目录》里。由于两个名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交叉重复,所以在2015年,安监总局发布修订版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时,直接将两个名录合并了。在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属于剧毒的都在目录的备注表格栏注明“剧毒”二字。
06
上文第4小结讲解了危险化学品毒性分级对压力容器产生的影响和妥协结果,下面重点讲解在压力管道的工程实践中,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分级又是怎么样的一种场景?
2000年1月1日,新千年的第一天,由化学工业部主编、建设部批准的《GB 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正式发布实施,由于压力管道的专用标准GB 20801此时还未出生,所以石油化工企业内大量的包括压力管道在内的工业金属管道都普遍采用《GB 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来进行设计、安装。在《GB 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第2.1章节的术语中,对A类流体的定义中,依然采纳《GB 5044-19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对毒性的分类标准,对照如下:
剧毒(A1类流体)=== I级(极度危害)
有毒(A2类流体)=== II级及以下(高度、中度、轻度危害)
2003年3月,国务院发布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首次以国务院法规的形式,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都纳入特种设备进行强制监督管理,从此压力管道作为一个单独的特种设备对象接受官方的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包括从设计、制造、安装、检测、年检、变更直至报废等环节。
2006年12月,石油化工企业内压力管道的专用标准《GB/T 20801-2006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正式发布,该标准是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对标《ISO 15649-2001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industries Piping》而颁布的新标准,该标准主要就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压力管道而制定的。在GB/T 20801-2006中对压力管道的分级中,依然还是采用GB 5044来判定介质的毒性分级,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