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6月5日讯(记者 梅建明 通讯员 江景轩)发生交通事故后,本应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有人却选择“逃单”。近日,南京江北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就连续破获多起事故逃逸案件,为当事人避免了损失。
不久前,南京长江大桥发生一起一辆电动自行车在超越同向前方电动自行车时,将对方车辆撞倒,致受害人受伤。肇事者在明知对方受伤的情况下,却选择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民警接到该警情后,立即组织事故警力展开立案侦查行动。通过走访、调取与嫌疑车辆有关的监控信息,比对嫌疑车辆可能出现的区域开展地毯式排查。最终在技术处理的辅助下,确认了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成功将其抓获。
数天后,该大队事故中队又接到一起事故报警。经查,市民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正常行驶时,另一辆突然变道加塞的电动车驶至其车辆旁,王某避让的同时将对方车辆撞倒,致对方驾驶人手部、脚部骨折。事故发生后,王某在现场短暂停留后,便驾车离开。原本该起事故王某只负部分责任,但由于其逃逸的行为,就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链接: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相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