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谷重金属砷国家标准表,稻谷重金属超标国家怎么补

首页 > 生活 > 作者:YD1662024-05-03 00:14:21

上一篇小编针对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下简称新标准)中应用原则3.5条、食品中铅限量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本篇将重点解读新标准中其他修订内容,主要分为七部分。

食品中镉限量的修订

1、食用菌及其制品

通过分析我国包括野生食用菌在内的食用菌中镉含量数据,香菇及其制品中镉限量仍设置为0.5 mg/kg;羊肚菌、獐头菌、青头菌、鸡油菌、榛蘑及以上食用菌制品中镉限量为0.6 mg/kg;松茸、牛肝菌、鸡枞、多汁乳菇及以上食用菌制品中镉限量为1.0 mg/kg;松露、姬松茸及以上食用菌制品中镉限量为2.0 mg/kg;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中镉限量为0.5 mg/kg(干重计);其他食用菌及其制品中镉限量为0.2 mg/kg。

除木耳干制品、银耳干制品外,其他干制食用菌中镉限量应结合脱水率折算。

2、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通过分析我国甲壳类中镉含量数据,发现仅海蟹和虾蛄存在镉富集程度略高的现象。根据我国数据分析结果及风险评估假设,参考欧盟甲壳类中镉限量标准,新标准将海蟹和虾蛄中镉限量修订为3.0 mg/kg。

凤尾鱼、旗鱼罐头中镉限量修订为0.2 mg/kg,凤尾鱼、旗鱼制品中镉限量修订为0.1 mg/kg。

3、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根据《关于发布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的公告》(2018年第7号),在表2“食品中镉限量指标”中增加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限量0.06 mg/kg。

食品中汞限量的修订

1、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

参考CAC标准修订,新标准将金枪鱼及其制品、金目鲷及其制品、枪鱼及其制品、鲨鱼及其制品中甲基汞限量分别设置为1.2 mg/kg、1.5 mg/kg、1.7 mg/kg、1.6 mg/kg,干制品中铅限量应结合脱水率折算。

2、食用菌及其制品

通过分析我国包括野生食用菌在内的食用菌中总汞及甲基汞含量数据,且汞的危害形式主要是甲基汞,新标准将食用菌及其制品中汞限量指标由总汞调整为甲基汞,即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中甲基汞限量为0.1 mg/kg(干重计);其他食用菌及其制品中甲基汞限量为0.1 mg/kg。

除木耳干制品、银耳干制品外,其他干制食用菌中甲基汞限量应结合脱水率折算。

食品中砷限量的修订

1、 谷物及其制品

由于加工可以去除部分稻谷中砷,参考CAC标准修订,新标准将稻谷和糙米中无机砷限量调整为0.35 mg/kg,大米中无机砷限量仍为0.2 mg/kg。

2、食用菌及其制品

通过分析我国包括野生食用菌在内的食用菌中总砷及无机砷含量数据,且砷的危害形式主要是无机砷,新标准将食用菌及其制品中砷限量指标由总砷调整为无机砷,其中松茸及其制品中无机砷限量为0.8 mg/kg,木耳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中无机砷限量为0.5 mg/kg(以干重计),其他食用菌及其制品中无机砷限量为0.5 mg/kg。

除木耳干制品、银耳干制品外,其他干制食用菌中无机砷限量应结合脱水率折算。

3、油脂及其制品

2016年,CAC确定鱼油中铅、砷限量可按照CAC对于食用油脂的限量要求执行,但鱼油可能含大量有机砷,因此鱼油中砷限量应调整为无机砷。参考CAC标准修订,新标准将鱼油中砷限量调整为无机砷限量,即鱼油及其制品、磷虾油及其制品中无机砷限量为0.1 mg/kg。

4、 调味品

复合调味料基于口味需求常常包括藻类及其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或食用菌及其制品,而藻类、食用菌、水产动物对砷有特殊富集性,且其中多数是毒性较低的有机砷。添加少量易富集砷的原料即可导致复合调味料的总砷含量超出一般调味品的限量要求。

在保障消费者健康的前提下,为避免因个别配料带入低风险有机砷影响终产品总砷含量,新标准将复合调味料的砷限量改为无机砷,限量值为0.1 mg/kg。藻类调味品在食品类别上应归属于复合调味料,因此删除原标准中“藻类调味品除外”的注释。

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的修订

1、 谷物及其制品

根据已有数据的分析结果,稻谷、糙米、大米(粉)、小麦、小麦粉、玉米、玉米粉、玉米糁(渣)中苯并[a]芘限量调整为2.0 μg/kg。

2、乳及乳制品

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分类调整至乳及乳制品,但苯并[a]芘限量指标维持不变(10 μg/kg)。

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的修订

根据已有数据的分析结果,新标准将水产动物及其制品中多氯联苯限量从500 μg/kg修改为20 μg/kg。参照欧盟要求,新标准将水产动物油脂中多氯联苯限量设置为200 μg/kg。

食品中3-氯-1,2-丙二醇限量的修订

为进一步明确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半固态调味品中3-氯-1,2-丙二醇限量如何执行的问题,该指标修改为:添加了酸水解植物蛋白的调味品(固态调味品除外)中3-氯-1,2-丙二醇限量皆为0.4 mg/kg,添加了酸水解植物蛋白的固态调味品中3-氯-1,2-丙二醇限量仍为1.0 mg/kg。

其他内容的修订

1、 删除可食用部分注释

因内容不适宜作为术语定义的内容,删除“2.2可食用部分”中注1及注2。

2、 调整包装饮用水中污染物指标的配套检验方法

包装饮用水(含矿泉水)引用的砷、汞检验方法中缺少液态样品的前处理。新标准中涉及到包装饮用水(含矿泉水)的指标检验方法都引用GB 8538,标准配套更准确、清晰。

3、 锡限量的角标a的位置

为避免执行过程中引起误解,锡限量的角标a挪至“食品类别(名称)”后,表述更为清晰。

4、 修订了附录A部分食品分类

(1)增加个别分类:大麦后注明包括“青稞”;糙米后注明包括“色稻米”;大米后注明包括“粉”;小麦粉后注明包括“食用麸皮”,即直接食用的麸皮按照小麦粉的要求执行;在豆类制品中明确包括豆沙馅,增加“其他豆类制品(包括豆沙馅)”;在“动物油脂”举例中明确包括磷虾油等。

(2)“奶油”调整至“乳及乳制品”:市场上常见的奶油产品中脂肪含量并不高,一般在35%左右,该类产品归在乳及乳制品更为适合。因此将“奶油”从“动物油脂”类别下调整至“乳及乳制品”大类中。

(3)调整分类名称、类别归属、类别中亚类的划分或举例:根据相关食品产品标准及部分行业分类标准,对玉米片、八宝粥罐头、豆芽、腌渍蔬菜、发酵蔬菜制品、双壳类、调和油、调味料酒、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淀粉糖、新鲜食用菌具体种类、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分类名称或相关的举例内容进行了调整,使附录A中分类更加清晰明确。

小结

新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实施后,其他相关规定与GB 2762不一致的,应当按GB 2762执行。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及第1号修改单即行废止。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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