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定价原则
建设工程材料定价遵循以下原则:
1、产品的价格应在合同订立时明确定价;
2、由国家定价的产品,应按国家定价执行;
3、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但国家尚无定价的,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4、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约定价格。
(二)关于价款支付的合同约定
1、办理结算的时间和手续
合同内首先需明确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然后再约定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我国现行结算方式可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
2、拒付货款条件
① 交付货物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
② 有权拒付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货物的货款。
③ 供货方交付的货物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且采购方不同意接收部分的货物,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
3、逾期付款的利息
合同内应规定采购方逾期付款应偿付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延期付款利率一般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