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我办理电信电话卡至今
每月按时足额交纳话费
已与电信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我要求公司提供四年通话记录
公司只提供了最近半年内的
作为提供服务的电信公司
未完整保存客户通信信息
属于未尽到职责
如保存而不提供
属于侵犯了我的知情权
被告辩称
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第36号
《电信服务规范》规定
“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
及点到点短信业务收费详单
原始数据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
原告要求提供四年通话记录
不是我们不愿提供
而是按照行业规定规范
我们保留用户的相关数据为6个月
无法提供长达四年的通话记录
故不存在违约和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作为电信公司用户
有按规定或约定
获取话费详单的权利
双方对查询期限没有合同约定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电信服务规范》规定
“原始数据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
且电信行业规范
保存电信通话记录
最长时限为6个月
超过6个月数据会自动覆盖
电信公司提供不了
四年通话记录详单
提供6个月的
原始话费数据查询详单
不违反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等规定
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合法权利
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
提醒大家
应正确行使权利
切莫“跨线越界”
如确需完整保存既往通信数据
机主应定期申请下载
但是,电信公司往往会保存几年的通话记录,在刑事侦查时一般都会提供给相关办案部门。因此,电信公司实际保存通讯记录而不提供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值得深思!近年来,有多起电信公司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而被罚款:
人民网武汉8月3日电 昨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则消息引起了网友的注意。利川市法院称,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拒绝法院调取因工坠亡者的通话记录,决定对其罚款50万元。
利川市法院表示,在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死者孙某在为被告李某喷外墙漆的过程中,不慎从五楼坠落摔伤,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向利川市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及众多目击者称死者在摔落前曾与他人通话,情绪比较激动,被告遂向法院申请调取死者摔落前的通话记录,以此证明死者存在重大过失。
依据被告的申请,为查明案情,办案人员于8月1日前往利川移动公司调查取证,在与该公司综合部信息查询负责人唐某多次交涉中,唐某均以《电信条例》等部门规章、内部规定,上级部门不批准等为由,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拒不提供死者的通话记录。
8月2日,法院传唤唐某再次向其说明拒绝调查取证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但唐某到庭后仍未认识到拒不配合法院查询的错误。
为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川市法院依法对利川移动公司作出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对利川移动公司综合部信息查询负责人唐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利川市法院表示,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神圣的法律不容许践踏,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执行的,都不能拒绝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对抗法律的权威,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