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题主的叙述,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支付欠缴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业主还可能因此承担除未交纳的物业费用外,也需要承担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滞纳金以及诉讼费用。
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可以不缴纳物业费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该怎样应对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业主承担支付物业费义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怠于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