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姐,这个月申报城市建设维护税时, 考虑到新的城建税税法已经实施了,不确定跟上个月相比有没有什么变化,城建税有没有算错?”
我就跟她详细了解了一下情况,具体如下:
她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地址位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9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后申报缴纳增值税80万元,8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为12万,8月收到增值税留底退税额6万元。
那么,在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相关规定下,你能帮她算出9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吗?
分析如下:
根据《城建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
城建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1)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2)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注意事项:
1) 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2)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我们可以推导出城建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 计算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含进口) 增值税免抵税额 - 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 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9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 = (80 12-6)×7% = 6.02万元。
这位客户所碰到的情况算是简单的,我们再看一下另一个客户遇到的问题:
另一客户在申报附加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时发现“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底退税额”有"13xxx.xx"元,但报表中第四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数据为“0”,无法在本期扣除留抵退税,这个情况是系统问题吗?还是有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