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都江堰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0月,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公司本部签订《土地整理及前期开发服务购买协议》,公司作为乙方承接滨江新区和青城山镇芒城村、沿江村的土地收购、征地拆迁安置及前期开发,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按保本微利原则补偿公司的支出,服务费按季度支付,并约定了资金支付进度表。2017年8月,都江堰建工中标“胥家镇、蒲阳镇土地项目”,同样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开展业务。截至2020年末,上述两个土地整理项目已基本完工。公司根据结算函每年确认土地整理收入,政府需支付的服务费合计54.46亿元,2020年末累计确认收入13.82亿元。 案例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太原经开新设全资子公司太原经开汾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政府购买的方式开展园区内圪塔营、化章堡两村的土地整理项目。经开区管委会在购买服务期期内按照项目总投资本金回收计划支付购买服务款[7],同时公司按上述模式每年度确认收入。综改区管委会成立后,公司项目回款由其拨付。从审计报告看,公司将开发成本计入“存货”科目。
三、城投获得土地资产
城投公司早期,地方政府注入土地资产较为随意,为城投公司注入了大量土地资产(包括生地与熟地)。2012年后,政府注入土地资产逐步规范化,土地储备(生地)注入被禁止。关于熟地,城投公司必须通过法定的划拨或出让(包括“招拍挂”和协议出让等)的方式获取。此外,部分地区存在政府通过返还土地出让金“变相”为城投公司注入土地资产的违规行为。 1. 政府直接注入土地资产城投公司成立早期,地方政府可以以资产注入的方式为融资平台注入大量土地资产(包括生地与熟地),这也是城投公司资产扩张的重要方式,城投公司也可用相关资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
具体来看,城投公司成立早期,地方政府向城投平台直接注入土地资产包括生地-土地储备、熟地-出让/划拨用地,是城投公司增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一方面,城投公司资产规模得以扩张、杠杆率得以降低,有助于其融资渠道通畅度;另一方面,城投公司可以用政府注入的土地抵押融资,为土地开发业务或其他业务扩张融入资金。在此阶段,政府注入土地约束较少,生地可以直接注入;对于出让用地,政府也可直接注入,城投公司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获取,且部分出让地在城投公司入账时并没有足额缴纳出让金。
案例一: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同创成立于2008年,是滁州市经开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目前唯一*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管委会多次发函,同意以部分土地、房产作为*开发总公司对滁州同创的增资资本。*开发总公司作为主体对拟注入滁州同创的土地进行摘牌,摘牌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土地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滁州同创依据管委会及*相关注资文件进行入账,开发总公司注入的土地为确权资产。 从几轮注资时具体的土地注入明细来看,早期*注入的土地既有划拨用地、也有出让用地,且有大部分出让用地及划拨用地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据募集说明书披露[2],滁州经开区管委之后会结合企业需求,将滁州同创名下适合商业企业入驻的地块按照土地账面价值收回,投入公开市场拍卖,拍卖所得系政府财政收入中的土地业务收入,2017年后对收回土地向滁州同创进行一定的专项补贴。而滁州同创账面未被收回的土地,若是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出让用地,则在转让之前需要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抵押贷款只需有产证,无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在转让及办理抵押贷款前均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进行土地性质变更。截至2021年3月末,滁州同创拥有36宗土地(不含门面房),土地账面价值合计约73.67亿元,其中28宗土地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