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就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正式就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相关的各项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
第一商用车网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标准实施提出了过渡要求:
1.自本标准实施后第七个月起,对申请运营资格的新车型执行以下要求:
1.营运客车安装轮胎压力监测系统或轮胎压力报警装置要求(见4.5.2),即营运客车应配备轮胎压力监测系统或轮胎压力报警装置,并能通过仪表板上的显示屏向驾驶员显示相关信息;
2.关于车长9米以上的营运客车前轮应安装符合JT/T 782规定的轮胎爆裂应急安全装置的要求(见4.5.3);即车长9米以上的营运客车前轮应安装符合JT/T 782规定的轮胎爆裂应急安全装置,并通过仪表板上的显示器将相关信息显示给驾驶员。
3.所有座椅均应配备符合GB14166规定的安全带,其固定点应符合GB14167的规定。驾驶员座位、前排乘客座位、后排中排座位和后排进近座位均应配备三点式安全带。安全带佩戴提醒标志应设置在车内乘客可见的位置。驾驶员和乘客均应配备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乘员未按要求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信号进行提醒(见4.7.3);
4.营运客车灭火装置的配置应符合GB7258的规定。车长大于9m的营运客车车厢内应安装烟雾报警系统。安全顶窗内的通风机应具有根据烟雾报警信号自动启动的功能(见4.7.8);
2.自本标准实施后第13个月起,对申请运营资格的新车型执行以下要求:
1.高度大于3.7m、长度小于或等于6m的客车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的安装要求(见4.1.2);
2.车长9m以上营运客车配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和车道保持辅助系统(LKAS)的要求(见4.1.4);
3.对于长度大于9m的营运客车,所有车轮应配备盘式制动器(见4.3.2);
4.关于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营运客车行车制动回路中工作气压应大于等于1000kPa的要求(见4.3.7)。
通知及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征求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6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安排,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重庆市车辆检测院起草的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研究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起草组,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对技术指标有重大意见的,请说明理由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联系人:张益东
电话:18008379321
邮箱:445258360@qq.com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乘用车分技术委员会
2016 年 11 月 9 日
主要内容如下
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从事营业性客运的客车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M2级、M3级B类、III类营运客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8 塑料燃烧性能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3730.1 汽车及挂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GB/T 6323 汽车操纵稳定性试验方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2676 营运汽车及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装置的强度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T 13594 汽车及挂车防抱死制动性能及试验方法
GB 14166 机动车乘员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及ISOFIX儿童约束系统
GB 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ISOFIX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式安全带固定点
GB/T 14172 汽车静态侧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578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8565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8655 车辆、船舶和内燃机无线电*扰特性保护车载接收机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239 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安装要求
GB 20286 公共场所用阻燃制品及部件燃烧性能要求及标志
GB/T 21437 道路车辆中传导和耦合引起的电气*扰
GB/T 24545 车辆限速系统技术要求
GB/T 30677 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30678 乘用车安全标志及信息符号
JT/T 721 乘用车电涡流缓速器安装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JT/T 782 营运客车爆胎应急安全装置技术要求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 883 营运汽车行驶危险预警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JT/T 889 乘用车发动机缓速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JT/T 890 乘用车液力缓速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JT/T 1030 客车电磁车窗锁扣
QC/T 480 汽车操纵稳定性指标限值及评价方法
QC/T 730 汽车用薄壁绝缘低压电线
QC/T 766 客车安全顶窗
QC/T 1030 乘用车外推式应急窗
QC/T 1048 客车应急锤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GB/T 6323、GB 11551、GB 13094、GB/T 1508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客运营运客车
用于商业客运的公交车。
4 技术要求
4.1 整车
4.1.1 运营客车车顶不应放置气瓶,行李舱距地板净高不应超过1.2m;车长大于9m的运营客车,第一排乘客座椅R点应位于驾驶员座椅R点的后方。
4.1.2 车高大于3.7m的营运客车应配备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其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附录A。
车长6m及以下营运客车应装备符合GB/T 30677要求的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 18655和GB/T 21437的规定。
4.1.3 对于未装配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的营运客车,应按照GB/T 6323规定的试验条件和方法进行蛇形试验,平均横摆率峰值应高于QC/T 480中相应桩距、基准速度下要求的下限值,并应符合GB 18565规定的行驶稳定性要求。
4.1.4 车长大于9m的营运客车应配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和车道保持辅助系统(LKAS),系统警示功能应符合JT/T 883的规定,系统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 18655和GB/T 21437的规定。
4.1.5 营运客车出厂时应安装符合GB/T 19056、JT/T 794、JT/T 808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以及具有存储、上传功能的车内、车外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覆盖范围至少包括驾驶室区域、乘客门区域、车厢区域和车外前部区域。
4.1.6 营运客车强制设置的安全标志应符合GB 30678的规定。
4.1.7 营运客车应在车身外侧、靠近乘客门的明显位置,用高度为100mm以上的中英文阿拉伯数字标识乘客(包括驾驶员)座位数。
4.1.8 按GB/T 1417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客舱满载、行李舱空载条件下,左、右侧倾稳定性角应大于或等于28°;在空载、静态条件下进行试验,左、右侧倾稳定性角应大于或等于35°。
4.2 转向系统
4.2.1 当转向桥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000kg时,应安装动力转向装置。 转向过程中动力转向功能应持续有效,当动力转向装置失效时,仍应能通过方向盘操纵车辆。
4.2.2 营运客车应具有适度的转向不足特性。
4.2.3 营运客车在平坦、坚硬、干燥、洁净的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上以10 km/h的速度行驶,沿螺旋线在5s内由直线行驶过渡到外径为25 m的车道圆时,作用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应小于或者等于245 N。
4.3 制动系统
4.3.1 运营客车应装有符合GB/T 13594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和防抱死制动装置失灵时的报警信号装置。
4.3.2 对于长度大于9m的营运载客车,所有车轮应配备盘式制动器。
4.3.3 运营客车所有行车制动器均应装设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当盘式行车制动器的衬片需要更换时,应采用声光报警装置警示驾驶席驾驶员,报警信号应符合GB 12676的要求。
4.3.4 车长大于9m的营运客车应装用缓速器,车装的发动机缓速器、液力缓速器和电涡流缓速器的性能除应满足GB 12676规定的ⅡA型试验要求外,还应分别满足JT/T 889、JT/T 890和JT/T 721的要求。
4.3.5 采用气压制动的客车应设有气压压力显示装置和压力限制装置,并应能实现报警功能。气压制动系统应设有保持压缩空气干燥的装置或油水分离装置。
4.3.6 营运载客车辆应满足曲线制动稳定性要求,满载车辆在附着系数不大于0.5、半径为150m、宽度为3.7m的平坦圆形路面上,以50km/h全速制动时,车辆应保持在车道内。
4.3.7 采用空气制动系统的营运客车,行车制动回路中工作气压应大于或者等于1000kPa。
4.4 传动系统
4.4.1 最高设计速度大于100km/h的营运客车,应当具有限速功能。 否则,应当安装符合GB/T 24545要求的限速装置。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设定的最高速度不得大于100km/h。
4.4.2 前置后轮驱动的客车应设有防护装置,防止传动轴的滑动连接(花键或其他类似装置)脱离、断裂造成危险。
4.5 出行系统
4.5.1 营运乘用车应配备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4.5.2 营运客车应配备轮胎压力监测系统或轮胎压力报警装置,并能通过仪表板上的显示屏向驾驶员显示相关信息。
4.5.3 车长大于9m的营运客车前轮应装设符合JT/T 782规定的紧急爆胎安全装置,并通过仪表板上的显示器向驾驶员显示相关信息。
4.6 整车结构、强度及出口
4.6.1 上部结构强度
营运客车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 17578的规定。侧翻试验后,座椅调节及锁止装置应保持锁止状态,座椅及车辆固定装置不得失效。以汽油为燃料的营运客车,燃油供给系统不允许出现泄漏。
4.6.2 座椅及其车辆固定装置的强度
营运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装置的强度应符合GB 13057的要求。试验后,当假人从约束系统上释放时,约束系统应能正常打开,无需借助其他工具。
4.6.3 导出
4.6.3.1 每个舱室的最少出口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但卫生间或厨房不视为舱室。无论疏散舱口有多少个,只能计算一个紧急出口。
4.6.3.2 车长大于9m 的客车应至少设置2 个位于右侧的乘客门。发动机后置的客车不应在后轮后方设置乘客门。
4.6.3.3 运行中的客车应急窗附近应安装符合QC/T 1048要求的应急锤,并在车窗玻璃的中上角或右上角标有直径不小于50mm的中心断点标记,当应急锤拔出时,应发出声响信号报警。
4.6.3.4 对于车长大于9m的营运客车,每侧应至少设置2个外推式应急窗;对于车长大于7m、小于或等于9m的营运客车,每侧应至少设置1个外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应符合QC/T 1030的要求。对于其他营运客车,每侧应至少设置1个外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的面积应能覆盖450mm×700mm的矩形。外推式应急窗的其他要求应符合QC/T 1030的有关规定。
4.6.3.5 车长大于 9 m 的营运客车应至少安装 2 个安全顶窗;车长大于 7 m 且小于或等于 9 m 的营运客车应至少安装 1 个安全顶窗。 安全顶窗应符合 GB 13094 的技术要求,并应易于从车内和车外开启。
4.6.3.6 运营客车的后围应设置紧急出口。当采用紧急窗作为紧急出口时,最后一排乘客座椅的头枕允许采用快翻、快拆或其他方式设计,以保证其通过性符合GB 13094的要求。当最后一排座椅采用非固定式头枕时,应在乘客易见的位置设置操作头枕的清晰指示。当采用紧急门作为紧急出口时,可向内、向外开启的后门应视为紧急门。
4.6.3.7 对于车长大于 9 m 的营运客车,无论车身左侧是否设置驾驶员侧门,均应在车身左侧设置符合 GB 13094 要求的应急门。
4.6.3.8 紧急情况下,当运营客车处于静止状态或以5 km/h 以下速度行驶时,无论是否通电,每个电动控制的乘客门均应能通过车门应急控制器从车内打开,在车门未锁止的情况下,应能从车外打开。应急控制器应符合GB 13094 的要求。
4.6.3.9 应能操作客门应急控制器,使客门在8秒内自动或用手轻松打开至相应客门坡道限位器可通过的宽度。
4.6.3.10 在驾驶员座位附近应设置符合QC/T 1048 要求的应急锤,并应设置便于驾驶员操作的乘客门应急控制开关(若设有电动控制的乘客门)和自动玻璃破碎器开关(若设有自动玻璃破碎器)。
4.6.3.11 运营客车的踏脚区内不得安装座椅。过道内不允许安装乘客折叠座椅。安全门入口的宽度应符合GB 13094的规定,安全门入口处的座椅靠背调节范围不得侵入安全门入口区域。沿安全门入口侧面安装不能自动折叠的座椅时,应在座椅处于打开位置时测量量规通过的自由空间;如有自动折叠座椅,可在座椅折叠位置测量。
4.7 安全保护装置
4.7.1 燃油箱容量不大于200L。燃油箱结构应为整体式,燃油箱固定牢固且其安装位置在发生正面或追尾碰撞时应受到车身结构的保护。燃油箱任何部位距车辆前端(后置发动机营运客车,燃油箱前端位于前轴后方)不得小于600mm,距车辆后端不得小于300mm。燃油箱侧面未受到车身纵梁保护的营运客车,应安装燃油箱侧面防护装置。燃油箱侧面防护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载荷加载高度距地面500mm,由高度为250mm、宽度为200mm的加载装置施加,载荷大小为25kN,加载点位于燃油箱防护装置两端及中部外侧。 加载顺序为先加载两端,后加载中部。试验期间及试验后,防护装置的任何部分不得与燃油箱体接触。
4.7.2 营运客车专用气体设备安装要求应符合GB 19239和GB 7258的要求。
4.7.3 所有座椅均应配备符合GB 14166规定的安全带,其固定点应符合GB 14167的规定。驾驶员座位、前排乘客座位、后排中排座位和后排进近座位应配备三点式安全带。安全带佩戴提醒标志应设置在车内乘客可见的位置。应配备驾驶员和乘客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乘员未按要求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信号提醒乘员。
4.7.4 运行中的客车发动机舱内及靠近其他热源处的线束应使用耐温不低于125℃的阻燃电线,其他部位的线束应使用耐温不低于100℃的阻燃电线。波纹管的阻燃性能应满足GB/T 2408规定的V-0级。线束穿孔时应加装阻燃耐磨绝缘套管。
4.7.5 营运客车车载电气设备电源线的阻燃性能应符合QC/T 730的要求。
4.7.6 营运客车内饰材料性能应符合《营运客车内饰材料阻燃性能评价方法》的要求。
4.7.7 装用电涡流缓速器的运营客车,应在安装位置上方设置隔热板或阻燃隔热材料,并应安装温度报警系统。
4.7.8 营运客车灭火装置的配置应符合GB 7258 的规定。
4.7.9 车长大于9米的营运客车车厢应安装烟雾报警系统,安全顶窗内的换气扇应具有根据烟雾报警信号自动启动的功能。
4.7.10 运营客车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发动机或加热装置排出的废气不会进入客舱,封闭式运营客车应设有通风装置。
5 标准实施过渡期要求
5.1自本标准实施后第七个月起,对申请运营资格的新车型执行以下要求:
——营运客车轮胎压力监测系统或轮胎压力报警装置的安装要求(见4.5.2);
——关于车长大于9m的营运载客汽车前轮应按JT/T 782规定设置爆胎应急安全装置的要求(见4.5.3);
——所有座椅应配备符合GB 14166规定的安全带,其固定点应符合GB 14167的规定。驾驶员座位、前排乘客座位、后排中间座位和后排入口座位应配备三点式安全带。安全带佩戴提醒标志应设置在车内乘客可见的位置。应配备驾驶员和乘客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乘员未按要求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信号进行提醒(见4.7.3);
——营运客车灭火装置的配置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车长大于9m的营运客车车厢内应安装烟雾报警系统。安全顶窗内的通风机应具有根据烟雾报警信号自动启动的功能(见4.7.8)。
5.2自本标准实施后第13个月起,对申请运营资格的新车型执行以下要求:
——高度大于3.7m、长度小于或等于6m的客车配备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的要求(见4.1.2);
——长度大于9m的营运客车配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和车道保持辅助系统(LKAS)的要求(见4.1.4);
——对于长度超过 9 m 的营运载客车,所有车轮应装盘式制动器(见 4.3.2);
——关于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营运乘用车行车制动回路中工作气压应大于或者等于1000kPa的要求(见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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