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强制报废的标准
任何一种灭火器的使用寿命都是有限的,只要达到或超过报废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均应当予以报废。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0.0.8 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 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9 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实践中,对灭火器要定期检查维护,出现压力不足、筒体变形受损、筒体出现锈蚀、软管老化等情况,要及时进行维修。
当出现灭火器筒体锈蚀面积过大、表面有凹坑、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使用超期等需要报废的情况,需要及时报废。
灭火器的使用期限应当遵照《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水基型灭火器6年,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的强制报废年限。灭火器报废后,应当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报废灭火器应回收到生产厂家或正规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中心集中处理,已报废的灭火器应进行卸压、打孔、彻底拆除钢瓶等方面处理。
灭火器到期,应该到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检验,该更换的更换,该维修的维修,并保存好检验标示。
过期的灭火器十分危险,如果大家发现灭火器过期了,一定要及时更换!(来源:宜昌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