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杜今年已经79岁高龄,膝下有5个子女。老杜和老伴辛辛苦苦一辈子,积攒下来不少财产,担心自己和老伴去世后几个子女为了争夺他们留下的财产,产生太多纠纷,便打算写一份遗嘱,把百年后财产继承问题,先说清楚。
老杜听说,遗嘱一定要公证,否则将来不一定会被法院认可。于是老杜又找到公证处咨询能否为其办理遗嘱公证业务,公证处以其年事已高为由给其提供服务。
那么,问题来了,遗嘱一定是公证后的才能用么?
当然不是,《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即使公证处不给老杜提供公证遗嘱的服务,老杜的自书遗嘱依旧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老杜依旧可以通过自书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遗愿体现在遗嘱当中。但为了谨慎起见,老杜在自书遗嘱时可以考虑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的形式,让各继承人能够更加清楚其所留遗嘱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