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解决了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问题,但车辆乱停放问题也成为困扰城市管理的新问题。5月28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拟针对经营者未及时清理乱停放及不能使用的车辆,按照“每辆二百元”的标准予以处罚。
二次审议“草案”还有什么其他修改,小南带你一起看:
1、经营者及车辆投放数额拟“公开招标”确定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晓东说,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草案”拟规定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全市共享单车总量规模,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共享单车经营者及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如果经营者违反约定,则将按约定调减车辆投放数额或者终止经营服务协议。
2、投放未备案共享单车或最高罚20万元
经营者投放未经编码信息备案的共享单车,将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新增车辆配置竞标的限制性规定。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违法投放车辆,清理乱停放或者不能使用车辆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可以扣押相关车辆并予以催告;催告10日后经营者仍未缴纳罚款、领取被扣押车辆的,则可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置被扣押车辆。
3、湿地也纳入禁止停放区域范围
为了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秩序,拟将实行严管的区域和道路等划分为“禁止停放区域”“限制停放区域”和“其他区域”。
其中,湿地也纳入“禁止停放区域”范围,即“禁止停放区域”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水库、河道、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
路侧带、交通枢纽、客货运场站等“限制停放区域”的具体范围则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水务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还拟规定经营者应通过使用服务协议约束共享单车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不得占用禁止停放区域。
4、鼓励经营者对共享单车使用人免收押金
“草案”还鼓励经营者对共享单车使用人免收押金,收取押金的,应在经营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多种资金存管方式供使用人选择,同时明确押金归使用人所有,经营者不得挪用。
同时,鼓励经营者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共享单车服务,采用收取使用人预付金方式提供服务的,其存管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记者】张玮
【作者】 张玮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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