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陈虹伶 陈捷 8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宗案例涉及长租公寓运营商与业主之间法律关系的区分标准。
李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合同》并出具《业主授权书》,由某物业公司为房屋提供租赁管理服务。
某物业公司向徐某出示《业主授权书》后,以公司名义与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徐某,徐某依约预付了一定期限的租金。
租赁期限内,因某物业公司拖欠李某租金,李某诉请徐某腾退房屋,并按某物业公司拖欠的租金数额支付租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委托某物业公司出租管理其房屋,某物业公司在向徐某披露上述代理关系后,以公司名义与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李某和徐某,某物业公司收取租金的行为,对李某发生效力。
徐某在已足额支付租金的租赁期限内,对租赁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权。李某无权请求徐某腾退房屋并重复支付租金。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长租公寓运营商对房屋的控制管理权可能基于业主的委托,也可能基于与业主的租赁合同。
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下,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如运营商与业主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且运营商在与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披露了该代理关系,则运营商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直接约束业主与承租人;如运营商与业主之间为租赁合同关系,运营商又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则根据合同相对性,转租合同仅约束运营商和次承租人。
本案以运营商是否持有并披露业主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作为二者的区分标准,确立了委托合同关系的认定规则,对于指引人民群众审慎缔约、理性维权,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促进租赁住房行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