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因此,在诉讼中,经常就会出现一个争议,那就是,非农户口的城镇居民是否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农民工?
如果不属于,则法院原则上不能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来支持农民工的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总包单位为了规避责任,经常也会选择从这一角度去发表答辩意见。
比如在(2023)苏13民终161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系定居县城区的城镇居民,并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农民工。
那如果我们是作为农民工的代理律师,而农民工又恰好不属于农村户口,我们又该如何说服法官呢?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条文规定是明确的,大家都能看到。
你这样理解,他那样理解。如果仅凭一方口述,显然说服力是不够的,谁也不能把黑的说成白的,这时我们就需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
何谓第三方力量?
比如支持认定为农民工的同类型案例,、比如关于“农村居民”如何理解的官方解读。
如果能找到这些依据,会给法官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像我们找到的裁判文书网上的这个案件,就很好的诠释了这个问题。
因为从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该条例在立法讨论之时便对适用范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立法草案中便存在其他劳动者也可参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之所以特别针对农民工群体制定该条例,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希望能聚焦最突出的问题,精准立法,建立一个明确规则给相关部门在处理农村务工人员纠纷时以指引,让相关部门能够有效率的集中于对农村务工人员的保护,减少推诿和扯皮。先行制订以保护农民工这一特殊主体为目的的明确规则,是基于在我国国情下,倾向于集中有限力量优先解决最需要帮助的一部分群体纠纷的考量。而现阶段城乡二元化壁垒逐渐消除。
2014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中规定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由此可见,现行制度下已经趋向于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在条例的制订过程中,并没有说非农户籍的农民工就不应得到条例的保护,更多强调要综合考量。
非农户籍的农民工在工地上从事工作,亦付出了劳动,与同为农村居民的其他项目组人员无异。而拥有农村居民身份的劳动者能够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优先保护,付出同等劳动的非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却无法由此得到同等的优先保护,这对非农村居民实质上并不公平。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获得的对价,是劳动者的基本生存保障。无论劳动者是否是农村居民,如无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同样可能对劳动者及其抚养赡养的家庭成员带来生存和生活障碍。
案例来源:(2022)辽01民终137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