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农村宅基地中涉及的“村民”和“户”?
农村宅基地及建房中的“村民”,应当是指户口登记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成员村民)和其他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即部分非成员村民)。其中,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才能享有新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其他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非成员村民则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享有申请房屋改建、扩建、翻建的资格。
一户一宅中的“户”,应当以居住在同一宗宅基地上房屋内并且户口登记在此宗宅基地上房屋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一般由户主、配偶、户主父(母)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组成,不能简单以公安部门户口登记的户口簿为一户。具体可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供稿: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