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冯某欲租赁某公司房屋经营,双方通过洽谈确定:租期3年,租金共9万元,且租金一次性交纳。当时,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
2021年2月5日,冯某搬至租赁房屋内开始经营。但当双方准备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时,冯某发现,合同中的租金交纳时间为签合同当日。
冯某当场表示反对,认为租金应当在租期届满后交纳;某公司则认为,租金应当是预付,应在签合同时一次性交纳所有的租金,双方遂发生争议,未能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其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某公司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立即与冯某签订租赁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三年租金9万元。
【法院裁判】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租金支付时间。原告认为,按照之前的惯例,应当先支付租金后使用房屋;被告认为,应先使用房屋后支付租金。
那么,究竟应当如何支付租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已实际形成租赁关系。双方对租金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没有异议,但却没有明确支付时间,所以视为双方对租金支付约定不明。而双方之间无补充约定,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租金支付期限,应当在租期每届满一年时支付一年租金。至诉讼时,冯某已实际使用房屋1年,故法院判决冯某向某公司支付第一年的租金3万元。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现象。房屋租赁中最主要问题就是租金的支付,所以因租金交纳引起的纠纷在房屋租赁案件中占比很大。
为此,《民法典》专门提供了解决租金支付纠纷的“招数”,当事人即使在无约定的情形下,也能知晓如何交纳租金。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图文编辑丨宋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