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门经常对企业开展各种检查,它到底拥有哪些权力?结合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应急管理局的部分权力清单进行梳理,包括国家法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力事项,仅供大家参考,如有出入请留言补充。
一、行政许可类
1.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 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3.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9.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0.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1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12.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13.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14.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15.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
16.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
17. 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18.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9. 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认定等。
二、行政处罚类
1.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
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行政处罚);
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
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
5.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七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6.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7.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六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8.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行政处罚);
10.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二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1.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行政处罚);
12.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二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3.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行政处罚);
14.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
15.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二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6.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
17. 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六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1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
1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行政处罚);
20.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2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
22.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七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23.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行政处罚);
24.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
25.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
26.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
27.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28.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29.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30. 对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
3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
32. 对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的处罚(行政处罚);
33. 对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
34.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35.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
36.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
37.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
38.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七项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
39.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40. 违反规定销售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41.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行政处罚);
42. 未按照标准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行政处罚);
43.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行政处罚);
44.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行政处罚);
45.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
46.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
47.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行政处罚);
48.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
49. 对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50. 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行政处罚);
5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行政处罚);
52.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规定、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的处罚(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1.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行政强制)
2. 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