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朋友A的公司发放给员工的过节福利,由于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是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不含税购买价24000元),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24000元,发放的总额27120元并入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视同销售收入的24000元,应当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的扣除基数。
2、是否需要并入员工工资,代扣代缴个税?
因为不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福利,原则上需要并入员工当月工资中扣缴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第十条也提到:“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三、发放现金购物卡
朋友A所在公司在采购现金购物卡时,取得的是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价款100000元,使用的是“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目,(注意:企业在收到预收卡发票时注意检查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采购购物卡时:
借:预付账款——购物卡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发给给员工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1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 100000
如果该公司还买了购物卡送给客户,购买目的明确,可以在购买时直接做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1、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购物卡是一种预付凭证,在购卡环节,企业并未购进实际的货物或服务,只是将资金预先支付给售卡企业,售卡方也并未实际销售货物或服务,售卡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因此发放或者赠送购物卡,也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
2、“不征税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购买购物卡的不征税发票发放前不得税前扣除,只有当发放时,分别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部分)和业务招待费(客户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1)若送给员工
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的限额扣除;
(2)若送给客户
作为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及营业收入的5‰孰低扣除。
3、是否需要代扣代缴领卡人的个税?
发放给公司员工的,按照购买购物卡的价值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税;而发放给客户的,公司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税目,代扣代缴客户的个税,税率20%。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员工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税,但对于集团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
(1)企业在购进购物卡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留存备查。然后按照购物卡的用途结转预付账款,在员工实际消费时,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2)公司采购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在预付卡的整个购销过程中只可开具一次普通发票,对于税前扣除所需要的清单、复印件等要及时获取和保存,作为备查;
(4)放给员工的购物卡,按规定属于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应按购买购物卡金额(非购物卡面值)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代员工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以免引起相关涉税风险。
以上是关于中秋节为员工发月饼、购物卡等实物的涉税处理内容,包括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税的处理方式。欢迎大家分享,也可以向其他小伙伴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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