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文山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这次法院的公开审理中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陶文山
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陶文山在生产油条的过程中违法添加明矾,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被告人 陶文山
我对我做的油条,对吃过的人表示深深的道歉,我做错了。油条的(明矾)超标,我向大家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陶文山,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在案的明矾一包予以没收,被告人陶文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西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三十日内,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金人民币36400元。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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