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不仅有赖于食品安全保证,还需要用餐安全保障。苏州的李某最近就遇到了一件糟心事,在饭店就餐时因误食玻璃杯的碎碴受到伤害。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饭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引发的纠纷。
2023年1月,李某到饭店吃饭。在点餐前,李某拆开餐具包装,用玻璃杯饮用温水。之后,李某感觉腹中有异物,身体难受。李某发现玻璃杯口存在破裂后,认为自己吞食了杯口的玻璃碎碴,于是找饭店经营者沟通。李某前往医院治疗,经医院初步诊断为,其胃内有异物,CT检查胃内有高密度影像。李某为此花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300余元。
事后,李某将该饭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上述损失,并按《食品安全法》另行支付三倍损失的赔偿金。饭店则辩称,李某喝水所用的玻璃杯口确实有破裂,但其主张赔偿7000多元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使用某饭店提供的餐具喝水后,身体开始出现异样。双方均确认玻璃杯口破裂,李某又经医院诊断胃内有异物,足以证实饭店提供的玻璃杯口破裂所产生的玻璃碎碴被李某误吞,李某的损害与饭店提供的瑕疵餐具存在因果关系。饭店作为饭店经营者,其所提供的餐饮服务除餐食外,卫生、餐具、设施、设备等也是餐饮服务项目的内容,经营者应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因该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致李某受到损害,应赔偿李某因此产生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共计2300余元。但李某并非食用饭店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伤害,故其要求饭店除赔偿上述损失外,另行支付三倍损失的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通讯员 吴宁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