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冬季农闲之时,也正是野生动物休养生息的时刻。有些人却在这时动起了打打“野味”尝尝鲜的歪心思——下兔扣、狗撵兔、拉电网,岂不知用这些手段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不仅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近年来,莱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多起为满足个人口腹之欲或出售获利的非法狩猎案件。
案例一:
孙某某为个人食用及送予他人,购置电瓶、变频器、铁丝等设备,私自在山间土路架设电网,狩猎草兔(俗称:野兔)42只,检察机关在对孙某某非法狩猎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孙某某承担因非法狩猎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36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案例二:
王某某为个人食用及出售获利,使用捕兽夹、兔子扣等工具,在果园及山头等地非法狩猎草兔、黄鼬(俗称:黄鼠狼)、环颈雉(俗称:野鸡)。公安机关在集市上现场查获王某某正在销售的活草兔2只、死草兔2只、死环颈雉2只,在其家中查获黄鼬皮25张、草兔皮14张、捕兽夹12副、自制兔子扣13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王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王某某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王某某还需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1880元及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检察官提醒:
草兔很常见,身价可不贱
草兔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野兔,根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容,属于“三有野生动物”,即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每只野兔的评估价值为80元。我们常见的黄鼬(俗称“黄鼠狼”)、麻雀等野生动物均属于“三有野生动物”,不能进行非法猎捕。
全年禁猎期,全市禁猎区
根据《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公告》,莱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禁止一切捕猎活动。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狩猎先审批,违法要追责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农业生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和期限进行猎捕。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公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是自然和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您及家人的健康,我们不仅不能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而且要主动拒捕食野生动物。
责任编辑 李蕾
审校:赵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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