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GB 55037-2022奇葩规定
在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有条文要求:
12.0.4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小于0.5m;
3 瓶装液化石油气应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分开存放;
4 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5 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超量罐装,不应使用超量罐装的气瓶;
6 不应敲打、倒置或碰撞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倾倒残液或私自灌气。
对应条文说明:
12.0.4 本条根据液化石油气的火灾危险性规定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建筑内的使用与存放要求。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压力容器,钢瓶的最高工作压力取决于它的最高使用温度和充装量,钢瓶的使用温度和充装量过高会使钢瓶内压超高而可能引起瓶体爆炸。
重点关注的是第4款,在其《实施指南》中解释为:
3)根据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T 5842—2022 的规定,液化石油气常用钢瓶型号和参数如表 12-1 所示,单个钢瓶的最大充装量为 49.5kg。为有效控制和减少火灾危害,最多允许1个钢瓶放置在建筑内使用,当宾馆、饭店等用气量较大的建筑所需使用量大于 50kg时,气瓶不允许全部放置在建筑内,而需要在建筑外单独设置一个气瓶存放间,该房间在气源布置、管道选型和敷设、供气设施、室内环境和安全装置等方面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也就是在GB55037中明确要求的是当使用2个50kg液化气钢瓶时候,就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该条文使用了“充装量”没有“总”字,条文要求的不是很严谨和明确。因为一般“充装量”是针对单个钢瓶而言。在《实施指南》中对4.3.11液化气瓶组用房的2个以上15kg、2个及以上50kg的解释来看,是按总量来要求的。
那么安委会的文件是怎么要求的呢?我们列举一下在GB55037实施后和实施前,安委会的2个重要文件,供大家参考。
01 安委[2023] 3号对应要求
在安委[2023] 3号的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条中对应要求为: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也就是说在安委会要求检查的文件中明确设置专用气瓶间的量是超过100kg,而且很明确是总重量,
02 安委[2013] 1号对应要求
在《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对应要求(个人一直对此文件印象很好,就多摘录一些相关内容):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 18 米 。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 千克 (折合2瓶 50 千克 或7瓶以上 15 千克 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 420 千克 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 420 千克 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 10 米 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 2.2 米 ,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 1.2 米 到 2.0 米 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也就是在安委〔2013〕1号也是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 千克 (折合2瓶 50 千克 或7瓶以上 15 千克 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小 结
个人认为作为一个通用规范,应当是维持原有相关各专业标准的基本要求,对现有常规工程都应当满足规范要求,而不是突发奇想,奇葩第认为出一个强制规定,现有大部分工程都判定违规或须进行整。即便提出细化要求,也是该满足专业标准对应要求的大前提。比如安委文件中的420kg,其实与原GB50028或其拆分出来的GB51142-2015中的要求是一致的前提下进行了明确。100kg的分档已经是有明确可查以来10年以上的时间积累啦,GB55037想当然地就否定啦,但安委会最新文件确没有理会,有点尴尬。
注:GB51142中总容积小于1m3的可以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安委会文件明确在420kg也就是1m3(简单计算为1*49.5/0.118=419.5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