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疫情防控,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等疫病传播风险,10月26日,我市下发《关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卫生行为的通告》,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通告》要求,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人员要保持良好卫生习惯,生产经营食品时,保持个人卫生干净,按“六步洗手法”将手洗净(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服。要按照属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个人安全防护,按时接种新冠疫苗,积极配合开展核酸检测。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应全程规范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更高防护级别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
同时,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或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从业人员上岗要积极接受健康状况检查,如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要主动及时如实报告,按疫情防控规定及时就医,不得隐瞒。
《通告》强调,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不应留长指甲、染指甲、涂指甲油,不应化妆、喷洒香水,不佩戴饰物、手表或饰物不应外露。应戴洁净的工作帽或发网将头发全部遮盖,避免头发掉落污染食品。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应饮食、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废弃物。
据了解,对不遵守以上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公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来源:平凉日报 赵晓燕
制作:中共平凉市委网信办
审核:雷勇 张涛 卢姗
编辑:朱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