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背景:
一位网友的儿子因为涉嫌刑事犯罪,已经经过一二审判决。但是,这位网友认为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或者是枉法行为。这位网友的朋友告诉她应该向纪检监察机关控告法官,应该对案件有利。
她的问题是,她遇到的这种情况能不能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控告举报?
面对网友的问题,我明确的告诉他不要到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控告。因为这位网友所面对的问题明显是涉法涉诉问题,应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去应对:
1,不服法院的判决,应该依法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因为这是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唯一办法,即使是纪检监察机关也无权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权。
2,关于法官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或者是枉法判决的行为,应该根据申诉或者申请抗诉的结果进行判断。如果在申诉或者抗诉的过程中,发现法官具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法院内部的纪检组等部门会将案件线索移交法官惩戒部门。
说白了,涉法涉诉问题,应该先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否则纪检监察机关是不予受理的。
说到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就回到了本文的主题。哪些情形纪检监察机关不会受理呢?咱们看看相关法规的规定:
法规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咱们通过以上法规条文,就非常清楚的了解到,什么情形不能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即使你反应了,人家纪检监察机关也不会受理的。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非常关键性的问题,诸位读者朋友一定要熟知。在涉法涉诉的过程中,涉及诉讼程序,以及相关结果的问题上,是纪检监察机关所不能干预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发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是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举报的。
也就是说,举报人仅是怀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违法就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是不行的,要有确凿的证据。否则,纪检监察机关就会认定该举报属于“无实质内容”,不予受理。纪检监察机关是不是受理,证据是否确凿,就成了关键。
另外,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等都有自己的纪检监察部门,控告部门,也都受理本工作区域内的检举控告。我个人认为,诉讼有程序,举报也应该按照程序进行,这样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文章写到这里,有人可能会说:“我一个普通老百姓,怎么收集证据?”
既然没有相关证据,也没有任何线索,就进行举报。我认为,这更像是诬告陷害。我个人这么说,不是替谁洗地,而是为了大家不浪费有用的时间。启动无意义的检举控告程序,还不如在家睡大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