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不支持7天退货还能退吗,京东想退货但是超过7天了怎么办

首页 > 数码 > 作者:YD1662023-06-09 02:27:43

来源:中工网

基本案情:2018年1月24日、3月19日、4月4日、4月18日、5月14日、6月18日,王某在北京京东达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和手机App上的京东自营店,分别购买了1个斐讯悟净A1空气净化器、1个斐讯天天链N1、1个斐讯AI语音机器人R1、2个斐讯TC1智能插座、1块斐讯智能运动手表W2和3个斐讯智能运动手环W3,扣除优惠,并使用白条后,分别支付货款1959元、1067元……京东公司向王某出具了电子发票。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王某与京东公司的网络购物合同,京东公司向王某退还购物款11544元;2.判令京东公司违反7天无理由退货规定;3.判令京东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不符合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则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京东公司直营网店中购买商品并支付价款,京东公司如约交付商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法院予以确认。王某称京东公司在其销售界面中宣传“零元购”活动,并通过激活K码的方式进行返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本案中,王某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并未向京东公司要求退货,且商品也不存在质量问题等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故对王某要求解除网络购物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98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当事人:多个主体、复杂交易、辨识不易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某上诉主要称:京东公司违反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王某在京东公司处购买涉案商品斐讯智能手环W3,分别于6月18日、6月19日收到涉案商品,并于2018年6月25日、2018年6月26日申请退货,均符合京东自营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标准,“签收商品之日起七天内,商品完好可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京东已经将服务单审核成上门取货;服务单(P34)京东方面也给出了按原订单金额退款的审核意见,但因为王某在付款时使用了购买的白条优惠券,所以并未同意。京东公司违约拒绝售后,于8月份开启斐讯产品特殊退货通道,王某亦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上传,可事后京东却于11月19日关闭售后服务单,京东公司存在严重过错。京东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包含金融类产品(金融小卡片),京东公司未在经营页面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京东公司答辩称,王某提出的售后申请并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无论申请售后还是退货,系统状态都可能是上门取货,王某上诉称京东开启了斐讯产品特殊退货通道与事实不符。王某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不是因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是因其参加了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组织的“零元购”活动无法兑现。京东公司在出售涉案产品时从未进行过有关“零元购”的宣传或承诺。王某与斐讯公司之间的“0元购”返现活动与涉案买卖合同系两个法律关系。王某参加“零元购”活动,系通过斐讯公司提供的“k码小助手”卡片指引,其提交的证据“k码小助手”卡片中,很明确地告知该活动是斐讯公司承办。而所谓k码,也仅是斐讯公司印制在机身上的一串数字,便于其管理、统计自己的产品信息。若要参加该活动,王某需根据指引下载第三方App注册、激活参加活动,而这个签约的过程,系其根据斐讯公司提供的小卡片指引,自行注册激活与斐讯公司形成的另一个法律关系。

■二审:涉案商品已激活 不符合退货规则

法院二审期间,王某提交以下证据:1.W3退货申请服务单一张,证明沟通长时间停滞,从2018年2月27日到2019年12月30日一直是空白的,王某无法上传任何信息,审核意见表示王某与京东公司进行过沟通,但王某未接到过任何电话;2.W3售后服务单一张,证明京东在关闭两个W3的售后服务单后,多次提交售后申请均被关闭;3.京东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说明,证明所指的七天是在签收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时间。

京东公司质证意见:“对三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不予认可,该证据仅能显示一个订单的售后申请情况,在其提交申请后我方给出审核意见,要求其上传sn码等信息,最终服务单并未审核通过,可以证明其申请并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条件。”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王某在京东公司直营网店中购买商品并支付价款,京东公司如约交付商品,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成立、有效。王某于2018年6月18日,在京东公司处购买的三个斐讯智能手环W3,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6月26日申请退货,因涉案商品已激活,王某不同意京东公司的解决方案,最终服务单未审核通过。对于王某购买的其他案涉商品,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王某主张京东公司违反七天无理由退货及违约拒绝售后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主张京东公司公开宣传,在其页面和购买咨询等处指导消费者进行金融产品的激活操作,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该项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21年3月31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民终1096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周斐)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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