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7日下午,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集美大队执法人员在厦门北站发现一部漳州籍出租车形迹可疑:先是停在厦门北站出发层,迟迟未见下客,之后又载着车内乘客驶离,执法人员循线跟上这部出租车一探究竟。
在集美北大道附近,这部车靠边停车,执法人员上前例行检查。
车内乘客陈述,其在角美乘坐该车,前往厦门北站乘坐动车,刚刚在车上通过微信支付当趟128元车费。驾驶员黄某的说法也基本与乘客所说一致:因在厦门北站出发层停车快接近8分钟,他便先驶离出发层,刚刚乘客顺利支付完车费,就准备下车。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出租车上摆放岗位服务证的地方并未放置岗位服务证,而是放置着一张微信收款码,当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黄某出示相关证件时,黄某只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和一张服务监督卡,称其个人从业证拿去公司办理证件。然而执法人员发现其提供的服务监督卡也已经过期大半年,同时通过交运通后台系统查询,黄某于2020年12月份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并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所以自然也不可能有岗位服务资格证件。
执法人员现场教育黄某,网约车驾驶员证件并不等同于巡游出租汽车的从业证,二者从业资格类别不同,不可混用。其目前只能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相关经营活动。听完后,黄某点头表示懂了,后续将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岗位服务资格证件后再从事出租运营。
目前,依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驾驶员黄某因未取得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将被交通执法部门处于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
(通讯员:沈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