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牛辞职申请,最有诗意的离职申请

首页 > 书籍文档 > 作者:YD1662023-04-28 10:28:28

2021年8月9日,小张入职北京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美菜网)工作,双方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21年8月9日至2026年8月8日,其中试用期至2022年2月8日,岗位为技术专家,劳动报酬见《入职薪酬确认单》,该确认单显示工资标准为48000元/月。

2022年最牛辞职申请,最有诗意的离职申请(1)

2021年9月,双方协商一致后,小张向美菜网提交了离职申请、离职流程截图,以证明2021年9月2日原告系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辞职,并发起辞职流程。

离职申请内容为:

本人张**,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望在2021年9月10日离岗。本人已知悉如未如期完成工作交接,本人同意暂缓发放离职当月工资,特此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请予批准。

落款签字处有原告的签字及被告的盖章,并注明日期2021年9月2日。离职流程截图显示员工姓名为原告,拟离职日期2021年9月10日,辞职原因为企业前景。

2022年3月30日,小张以辞职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愿,是在被胁迫的情形下签署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被告美菜网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48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000元。2022年3月30日,该委员会驳回原告的全部申请请求。小张不服,诉至法院。

2022年最牛辞职申请,最有诗意的离职申请(2)

原告小张认为:

2021年9月2日,美菜人事部门负责人约谈了自己,告知自己因公司业绩目标调整、组织架构优化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终止自己的劳动合同。

谈话过程中,自己一再表示尚在试用期,不愿意终止劳动合同,且为了来被告处工作,原告牺牲了很多经济利益。而被告不顾原告的再三请求,以不允许出门为要求,同时以正向背调、推荐原告去其他公司等为利诱,坚持要终止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明确要求原告在约谈的当时当地即刻填写《辞职申请》,在公司系统发起辞职申请,且将离职时间填写为2021年9月10日。

自己在无奈下只能按照被告要求,填写了公司提供的《辞职申请》的空白文件的基本信息,并在系统中发起了辞职申请。

小张认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无过失性辞退,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义务,但被告于2021年9月2日才口头通知原告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9月10日解除。

因此,被告应支付代通知金。此外,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北京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

原告曾系被告的员工,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2021年9月,双方协商一致后,原告签署了主动离职的协议并提交网上办公系统,因此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小张认可《辞职申请》的真实性,但是认为辞职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愿,是在被胁迫的情形下签署的;辞职申请中的手写内容虽然是自己本人书写,但打印内容系被告提供,属于格式条款;离职流程中的离职原因是企业前景,与离职申请中的离职原因矛盾。

为了证明自己的证词,小张向法院出示了录音,称对话双方为原告及被告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于xx,并认为对话证明自己多次表示拒绝,不接受被辞职,最终被告终止的行为属于无过失性辞退。

对于小张的证词与证据,被告不认可该证据,认为录音没有得到对话对方的同意,不具有合法性,被告公司原有员工于xx,但该人现已离职,无法核实对话真实性。

法院认为

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原告填写了离职申请,并签字确认,且在网上办公系统中提交了离职申请。虽然原告称其提出离职并非出于自愿,但其出示的证据仅能反映双方沟通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并不能证明存在原告自称的胁迫情形,故原告所持离职申请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因解除劳动合同系原告本人提出,其要求被告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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